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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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永亮、海艳(别名李海艳):

本院受理原告白玉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永亮、海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白玉宝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元;二、被告张永亮、海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白玉宝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3000元计算,结算时应从利息中减去二被告已给付的1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永亮、海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白文雄:

本院受理原告包福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文雄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福仓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000元(20000元×0.02元×10个月,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本息合计24000元;二、被告白文雄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包福仓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文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张长江、包迎春:

本院受理原告包铁钢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长江、包迎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铁钢欠款本金4600元;二、被告张长江、包迎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包铁钢自2009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3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长江、包迎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张宏涛(别名张红涛):

本院受理原告包铁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宏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铁钢欠款人民币294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宏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廉海江(别名廉双):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廉海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志锋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000元(10000元×0.02元×10个月,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本息合计12000元;二、被告廉海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陈志锋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1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廉海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郭清彬: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郭清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10490元(3975元+4485元+1790元+240元)、利息1796元(510元+1070元+216元),本息合计12286元;二、被告郭清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975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7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清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李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2000元;二、被告李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海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包布仁孟和:

本院受理原告寇学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布仁孟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寇学强借款本金4800元;二、被告包布仁孟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寇学强,以本金4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寇学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原告寇学强负担172元,由被告包布仁孟和负担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布仁孟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韩连宝:

本院受理原告寇学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连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寇学强借款本金6800元;二、被告韩连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寇学强,以本金68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寇学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原告寇学强负担172元,由被告韩连宝负担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连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潘文金、金文丽:

本院受理原告寇学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潘文金、金文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寇学强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潘文金、金文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寇学强,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9元,由原告寇学强负担419元,由被告潘文金、金文丽负担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潘文金、金文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丁彦民(别名丁利民):

本院受理原告牛春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丁彦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牛春明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丁彦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牛春明,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丁彦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牟春江:

本院受理原告肖凤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肖凤香与被告牟春江离婚;二、婚生次子牟宇顺(2004年11月5日出生)由原告肖凤香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肖凤香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肖凤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韩呼吉亚(别名呼吉亚):

本院受理原告宝音达来与被告韩呼吉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呼吉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宝音达来借款本金15700元、利息3140元(15700元×0.02元×10个月,2018年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本息合计18840元;二、被告韩呼吉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宝音达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57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2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呼吉亚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韩春红:

本院受理原告段春朋与被告韩春红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段春朋与被告韩春红离婚;二、婚生长女段静瑶(2005年7月25日出生)、次女段静涵(2012年1月7日出生)、长子段静博(2014年2月17日出生)由原告段春朋抚养,被告韩春红每月给付每名子女抚养费500元,此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至三名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段春朋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韩红彬、包桂芳:

本院受理原告冯立春与被告韩红彬、包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红彬、包桂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冯立春建筑材料款人民币26100元;二、驳回原告冯立春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红彬、包桂芳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王艳(别名王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冯立春与被告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冯立春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王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冯立春自2008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艳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周秘:

本院受理原告牟秀萍与被告周秘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牟秀萍与被告周秘离婚;二、婚生子周旭东(2002年1月28日出生)由原告牟秀萍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牟秀萍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牟秀萍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张金柱:

本院受理原告宋振卓与被告张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金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宋振卓借款本息合计12000元;二、被告张金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宋振卓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金柱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金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武长海与被告金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金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武长海借款本金10000元、欠款本金600元,合计10600元;二、被告金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武长海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6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金文华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武成水:

本院受理原告武长海与被告武成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武成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武长海借款本金14000元;二、被告武成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武长海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4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武成水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包孟根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顺与被告包孟根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张宝顺与被告包孟根巴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二、被告包孟根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宝顺借款本金6500元;三、被告包孟根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宝顺,以本金6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张宝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孟根巴根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史金海、王秀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东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史金海、王秀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东霞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史金海、王秀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东霞,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史金海、王秀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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