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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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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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喜儿:

本院受理马玉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喜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马玉杰借款本金23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的利息115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负担225元,由被告刘喜儿负担647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常金元、田润莲:

本院受理原告王月梅诉被告常金元、田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常金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姜涛、王瑞凤:

本院受理原告王跃进诉被告姜涛、王瑞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姜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陈俊文:

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强诉被告陈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俊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国强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董玉平、菅玉芳:

本院受理原告沙仁其其格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山西路支行、董玉平、菅玉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张微:

本院受理原告申建忠诉被告张微迫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申建忠垫付款29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7年8月8日至该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申建忠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李雅娟、李文宽:

本院受理原告云银喜诉被告李雅娟、李文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段培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利平诉被告段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杨树春、钟丽霞:

本院受理刘宝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783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彭博:

本院受理原告秦存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旧址)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白金莲: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6834号原告洪六十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白金莲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给付利息8000元;2.要求被告白金莲给付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0.02元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白金莲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闫锋、张煦明、郭耀峰、张学军、李凤飞: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诉被告闫锋、张煦明、郭耀峰、张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180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闫锋尝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2、请求被告闫锋偿还原告借款利息50.4万元(即从2011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5日,以30万元为借款本金为基数,月利率按2%计算所得); 3、请求被告闫锋偿还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月利率按2%计算);4、请求被告闫锋承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及其它费用;5、请求被告张学军、张煦明(张明)、郭耀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号审判庭(23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杜丽、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二柱诉被告周宏达、杜丽、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周宏达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内0602民初5555号民事判决,依法重新判决;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门瑞杨: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2535号起诉状副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赵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孙飞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赵海军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被告王有亮对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3、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赵在林: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在林偿还原告赵永兵借款本金888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赵在林偿还原告赵永兵以借款本金88800元为基准,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告赵在林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郭纪、郭宏奎、刘美翠: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诉被告郭纪、郭宏奎、刘美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纪、郭宏奎、刘美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328183.51元。二、被告郭纪、郭宏奎、刘美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328183.51元从2018年8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2元,由三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东乌珠穆沁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中铁物贸(天津)有限公司诉鄂尔多斯市广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无法向东乌珠穆沁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9)内0602财保3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轮候冻结鄂尔多斯市广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在东乌珠穆沁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出资400万元)。二、(2019)内0602执保74号执行协助通知书。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于淑红:

本院执行的温福均、宋玉芝申请执行于淑红、第三人温耀凯继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6)内0602执469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本院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16)内0602执4698号报告财产令,要求你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016)内0602执46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于淑红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账号为: 6217000450005335709),(2016)内0602执46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于淑红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账号为:6217000450005335709)内55472.08元整,(2016)内0602执4698号限制消费令。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陈杰:

本院受理原告宋耀武诉被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宋耀武借款本金6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陈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20日

武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被告武建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代位求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武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理赔款26000元;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武建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20日

鄂尔多斯市钱柜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郁宗信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钱柜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鄂尔多斯市钱柜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郁宗信欠款77095元及从2019年4月2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4.35%。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8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钱柜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20日

韩军良、杨琴:

本院受理原告石兰女诉你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94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韩军良偿还原告石兰女借款1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二、被告杨琴对上述借款本利承担连带担保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20日

杨曜如:

本院受理的原告曲占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621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9月20日

石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乔文俊与被告石永强、鸟海市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贵任公司、郝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石永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乔文俊砖款358683.5元;二、被告石永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乔文俊违约金35868.35元;三、驳回原告乔文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0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805元,由原告乔文俊负担337元,由被告石永强负担746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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