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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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8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呼和(又名黄刚):

原告黄承杰、关侠诉你和内蒙古聚力建筑有限公司、内蒙古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21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呼和,别名黄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黄承杰、关侠尾欠工资款467000元。二、内蒙古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黄承杰、关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公告费500元,由呼和以及内蒙古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刘鹏、王惠敏:

上诉人赵利军因与被上诉人戚洪江、刘鹏、王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5民终103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林树立: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3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林树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向原告王强偿还借款18060元.案件受理费25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52元,由被告林树立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奈曼旗人民法院东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王玉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敏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玉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向原告李敏给付追偿款56000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玉军负担1800元,由原告李敏负担75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奈曼旗人民法院东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李小波,赵小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俊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小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向原告杜俊和偿还借款13000元.被告赵小磊为以上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25元,由被告李小波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奈曼旗人民法院东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张树利、王晓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纪庆玉与被告张树利、王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席长福:

本院受理原告赵国富与被告席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席长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国富借款本金17000元,并自2018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席照日格图(曾用名照日格图)、陈吉木苏(曾用名吉木苏):

本院受理原告刘斯特与被告席照日格图(曾用

名照日格图)、陈吉木苏(曾用名吉木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席照日格图、陈吉木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斯特借款本金5000元,并自2015年12月1日起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刘斯特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胡百岁(又名胡照那斯图):

本院受理原告奈曼旗黄花他拉苏木百合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奈曼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被告胡百岁于本判决生效5日内偿还原告奈曼旗黄花他拉苏木百合农资经销处种子、化肥款2910元,支付利息1978元,合计488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胡百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照日格图、胡宝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奈曼旗新镇朝古台天合农资经销处诉被告照日格图、胡宝全(又名胡乌力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照日格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奈曼旗新镇朝古台天合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3570元,给付利息4355元,本息合计7925元;二、被告胡宝全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胡宝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照日格图追偿。案件受理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照日格图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包雪莲:

本院受理的张秀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523民初465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天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王六十八:

本院受理原告包阿日斯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白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包春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9日

白云良、张晓全:

本院受理原告宋凤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鄢长虎: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曙光电动车广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问忠厚、张世琴:

原告田永峰诉被告问忠厚、张世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李瑞平、李小生:

原告陈红显诉被告李瑞平、李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李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润珠与被告李刚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王润珠借款本金675500元,并承担从2014年4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刘涵彬、李建国、丁吉祥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1758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刚负担)。民事判决书你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马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富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马军:

本院受理原告武建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杨志:

本院受理原告霍志强诉被告杨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秦绍轩、葛婷:

本院受理原告王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16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9)内0826民初162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乔艳龙: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乔艳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贷款本息9274.48元(其中包括本金9064.73元、贷款利息144.45元、逾期罚息65.3元)及未付保费3156.21元,共计12430.69元;二、被告乔艳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该违约金以12430.6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王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任晓勇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2392民事裁定书及(2019)内0826民初239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内蒙古劲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杭锦后旗陕坝镇汇通商住小区2号楼2号商铺(面积80.94㎡)一套中,价值450000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9年9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巴彦淖尔市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生德与被告巴彦淖尔市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庆林、刘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34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杨生德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2019)内0826民初344号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李淑梅、姜世杰:

本院受理(2019)内0502民初6476号原告赵宝林诉被告李淑梅、姜世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张秀红: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张秀红偿还借款本金41375.58元,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及罚息29766.7元,本息合计71142.28元;按照月利率16.19115‰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孙亚坤、姜严(普用名姜岩):

本院受理原告杨森林诉被告孙亚坤、姜严(曾用名姜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宝音满达:

本院受理原告辛利强与被告宝音满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宝音满达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辛利强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13650元。案件受理费3573元,由被告宝音满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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