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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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8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马建、杨海迪、齐东鑫、窦雅芝: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建、杨海迪、杨海川、齐东鑫、王旭、窦雅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马建、杨海迪偿还借款本金970000元,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及罚息616635.54元,本息合计1586635.54元;按照月利率16.5‰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2.被告马建、杨海迪以其所有的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京汉新城小区一期34#-341室房屋(房权证号108021303201,他项权证号108041407160)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杨海川以其所有的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京汉新城小区一期34#-252室房屋 (房权证号108021311516,他项权证号108041407159)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齐东鑫以其所有的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办事处职工集资住宅1#楼6层761室房屋 (房权证号108011300413,他项权证号108041407153)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窦雅芝、王旭以其所有的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办事处清真小区1#楼3层1-301室房屋 (房权证号108021308743,他项权证号108041407154)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其他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孟宪红:

本院受理原告田景满与被告任福军、刘艳萍、孟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68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魏忠民、孙淑芹:

本院受理原告冯继元与被告魏忠民、孙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内0502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魏忠民、孙淑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冯继元借款人民币67800元;驳回原告冯继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5元,由被告魏忠民、孙淑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韩景春:

本院受理(2019)内0502民初8403号原告马世美诉被告韩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巩永亮:

本院受理原告窦国双诉被告巩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王金江: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王金江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及罚息30135元,本息合计80135元;按照月利率15.75‰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通辽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晓东与被告通辽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9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高辉:

本院受理原告郝红领诉高辉、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5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简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巡回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曹燕: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曹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73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刘少山:

本院在执行董福诉刘少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291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刘红卫(刘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马宏毅(马雅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4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李艳双: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忱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陈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小东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沈小东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79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12900×0.02×69个月;2013年9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15000.00元×0.02×54个月;2014年12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合计61902元;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4、要求被告承担2019年6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全部清偿日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常乌恩宝音、包孟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会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常乌恩宝音、包孟和偿还借款本金17250元及32个月的利息11040元,本息合计28290元;2、要求被告以1725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到实际给付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韩贤友:

本院受理的原告侯国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关尼玛:

本院受理原告高秀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关尼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高秀红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3300元,本息合计13300元;二、驳回原告高秀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高秀红负担20元,由被告关尼玛负担13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关尼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纪长水:

本院依据(2012)左民初字第24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人陈修林申请执行纪长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一、通辽佳合评字[2019]第1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关于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镇区,房权证号:034-13942,面积216.81平方米的商业用途房屋市场参考价格为:382748.57元;二、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恢11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将被执行人纪长水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镇区,房权证号:034-13942,面积216.81平方米的商业用途房屋予以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公开拍卖。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白呼和巴拉、王银花:

本院依据(2018)内0521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人苏桂荣申请执行王银花、白呼和巴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一、通辽佳合评字[2019]第08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关于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信合小区1#2单元401室的市场参考价格为:191594.00元;二、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229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将被执行人王银花名下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信合小区1#2单元401室,产权证号:032-07601号,面积共计:98.76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拍卖;将被执行人白呼和巴拉名下在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账号:3500101800000000849603,余额为69262.00元的股金予以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公开拍卖。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马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乔国栋诉被告马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马海军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30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刘永华:

刘增雄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624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4执11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刘增雄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023元。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宋斌: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宋爱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翠珍诉被告宋爱梅、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宋爱梅与被告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蒙苑小区1号楼3层2单元西户房产于2004年9月1日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爱梅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李翠珍就上述房产到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白钰: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清诉被告白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温燕、冯丹霓、刘爱林:

本院受理原告党光俊诉被告温燕、冯丹霓、刘爱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188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赵森: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李继文、闫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分别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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