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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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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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文强:

本院受理原告冯译葳诉被告奇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奇文强:

本院受理原告蔡红军诉被告奇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李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王凤云诉被告李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亢杰、亢锐:

本院受理原告周志强诉被告亢杰、亢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乔林旺:

本院受理原告王世军诉被告乔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史旭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史旭光、张红霞、牛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张红霞、牛利军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内0105民初4805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史旭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史旭光、张红霞、牛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张红霞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内0105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陈琼英、王栓在、贺记召: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诉被告陈琼英、王栓在、贺记召、郭青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内0105民初9025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马建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志超诉被告马建文、黎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马建文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46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邹本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培红诉被告邹本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邹本刚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79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刘磊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订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丢失一份,合同编号为:YS(2014)00022442,房屋代码为:1449221,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侯维军、魏东、张永茂、杨锐杰、袁永胜:

本院受理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12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刘枫、刘铸锋:

本院受理王建刚申请执行刘枫、刘铸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1851号执行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刘枫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路奈伦城市亮点6号楼6层1单元601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内蒙古冠旭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侯小强:

本院受理李振湖申请执行内蒙古冠旭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侯小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52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侯小强:

本院受理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侯小强、侯志伟、内蒙古冠旭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42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侯小强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地质局南街25号建发实业公司丽景小区5号楼6层中单元西户,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1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刘文龙:

本院受理内蒙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刘文龙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738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刘文龙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祥泰广场1号楼2单元8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2年(2019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杨俊旺:

本院受理内蒙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杨俊旺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69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杨俊旺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十六路香榭花堤住宅小区7号楼1层4单元1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杨子宜:

本院受理闫峰、刘二莲诉杨子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杨子宜名下的蒙AFV993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19日止)。查封杨子宜名下的蒙A58R37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19日止)。查封杨子宜名下的蒙AA9596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19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郝伟、清水河县禄丰苑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清水河县伟业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郝伟、清水河县禄丰苑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清水河县伟业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19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高有小、王春花、刘改凤、内蒙古时空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高有小、王春花、刘改凤、内蒙古时空广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5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呼和浩特市黄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海泉:

本院受理史文斌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黄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海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19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张利军、郝琴娥:

本院受理武改转诉张利军、郝琴娥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16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张利军、郝琴娥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郭勒南路136号嘉和国际2号楼10层2单元10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8月2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张玉龙:

本院受理内蒙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张玉龙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69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张玉龙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金龙路香榭花堤小区20号楼1单元130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索涛:

本院受理原告蔡月锁诉被告云前、索涛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高美堂:

本院受理原告于喜泉诉被告高美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内蒙古富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耀飞与被告内蒙古富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贾志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105民初6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王淑琴:

本院受理原告赵德惠诉伍长宏、王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闫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玉泉区长昊新型节能材料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石强飞、李美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良诉被告石强飞、李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石强飞、李美丽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36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石强飞、李美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良诉被告石强飞、李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石强飞、李美丽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36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石强飞、李美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良诉被告石强飞、李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石强飞、李美丽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36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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