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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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美、高二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利明及你二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内0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刘美、高二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利明及你二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内0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闫东:

本院受理原告胡继红与被告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19)内0826民初222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乌云塔那: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河诉被告乌云塔那离婚纠纷一案,金河不服本院(2018)内2222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刘俊明、邢淑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刘俊明、邢淑丽、内蒙古金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刘喜文、高文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由于你们不在家中居住,经多方查找,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评估拍卖你们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121执51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知你们履行(2018)内证执字第147号强制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俊明、邢淑丽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路北侧金厦广场公寓C2-11-1110-1111号房地产进行评估,通知你们于2019年11月18日上午10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抽取评估拍卖机构程序,并于201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现场勘验。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刘俊明、邢淑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刘俊明、邢淑丽、内蒙古金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刘喜文、高文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由于你们不在家中居住,经多方查找,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评估拍卖你们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121执50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知你们履行(2018)内证执字第146号强制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俊明、邢淑丽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路北侧金厦广场公寓C2-11-1102-1103-1104号房地产进行评估,通知你们于2019年11月18日上午10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抽取评估拍卖机构程序,并于201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现场勘验。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刘凡:

本院执行的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呼仲案字[2018]第306号裁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3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4170.5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仲裁费人民币21204元。三、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算、截止至履行完毕前一日,按日0.0175%计息)四、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31元。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兴业、李素华、吉兴军、白玉凤、吉兴民、王小丽、吉兴辉、孙玉英、李建英、薛瑞萍: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兴业、李素华、吉兴军、白玉凤、吉兴民、王小丽、吉兴辉、孙玉英、李建英、薛瑞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贺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霞、贺飞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白霞、贺飞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款代偿款147145.28元。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3242元由被告白霞、贺飞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万绍晖、齐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屈永奇、郝润兰诉被告魏国辉、第三人万绍晖、齐春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停止对位于东胜区天骄路1号街坊11-2-402房产(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26409号)的执行;二、驳回原告屈永奇、郝润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刘富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丽霞诉被告刘富强追偿权

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21民初22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张永生、徐红秀、张勇刚、蜂珍: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63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张永生、徐红秀、张勇刚、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王新飞、郭喜亮、刘彩荣、张铁锁: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629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王新飞、郭喜亮、刘彩荣、张铁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

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万文英、尹高功、常全有、秦莲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万文英、尹高功、常全有、秦莲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张金柱、李淑梅、武国平、刘利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张金柱、李淑梅、武国平、刘利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斯庆图、乌云花尔、布仁巴亚尔、宝音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斯庆图、乌云花尔、布仁巴亚尔、宝音德力格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刘浩、王丽丽、王海军、王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学路支行与被告刘浩、王丽丽、王海军、王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张金柱、李淑梅、武国平、刘利青、徐平贵、赵雅丽、武满满、马桂英、徐永平、赵利鹅: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张金柱、李淑梅、武国平、刘利青、徐平贵、赵雅丽、武满满、马桂英、徐永平、赵利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张俊威、郜粉桃、张继东、罗玉梅: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19)内0207民初1626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张俊威、郜粉桃、张继东、罗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葛飞、塔娜、刘占国、冯志虹: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19)内0207民初1590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与被告葛飞、塔娜、刘占国、冯志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布仁巴亚尔、宝音德力格尔、额尔登巴格那、格日勒图雅、斯庆图、乌云花尔、娜仁图雅、赵海: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618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布仁巴亚尔、宝音德力格尔、额尔登巴格那、格日勒图雅、斯庆图、乌云花尔、娜仁图雅、赵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康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徐燕女(又名徐艳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9)内0602民初31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康丽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8万×0.02×88.5月=14.16万-0.7万=13.46万,从2011年8月18日至2019年1月9日)。本息合计2146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康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徐燕女诉被告康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31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康丽霞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账号: 6214670460000088696),冻结期限为一年。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呼和浩特市俊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恒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晋丰元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俊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李永乐、张爱枝: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海瑞与被执行人李永乐、张爱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你们不在家中居住,经多方查找,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申请人赵海瑞申请评估拍卖你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121执恢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你们履行(2018)内0121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永乐、张爱枝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桃源水榭小区北区4号楼9单元4楼东户的房产一套进行评估拍卖。通知你们于2019年11月20日上午10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抽取评估拍卖机构程序,并于2019年11月21日上午10时现场勘验。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张文林、吴红:

本院受理的范秀丽申请执行吴红、张文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物抵债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张文林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鑫通汇景园C-1-2-502住宅作价250083元和张文林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鑫通汇景园C-1-1北6号车库作价4966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范秀丽抵偿欠款、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共计267980元)、结案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二局领取以物抵债裁定书、结案通知书,如逾期则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5日内主动搬离以物抵债房产,并办理房屋交割手续,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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