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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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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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泽、王利明、刘美:

本院受理原告(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被执行人)内蒙古明泽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执行人)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三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王岗兵、辛巧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岗兵、辛巧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你不在家中居住,经多方查找,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申请人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评估拍卖你们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121执243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知你们履行(2018)内0121民初21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岗兵所有的以下房产进行评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新建路北昌宏新区大门东(8-9号)、位于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大众北路东九州花园3#1单元3楼东户的住宅房产-套。通知你于201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抽取评估拍卖机构程序,并于2019年11月20日上午10时现场勘验。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赵国忠、信林霞: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赵国忠、信林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5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由被告赵国忠、信林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截止2018年5月18日的利息9559.42元,本息合计69559.42元,并支付从2018年5月19日起至还清为止的利息(按两笔借款合同分别约定的借款利率及罚息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539元,由被告赵国忠、信林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刘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福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502民初793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白玉琨:

本院受理原告郭福海与被告白玉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502民初794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李俊燕:

我院受理的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李俊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李俊燕购买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松江城东河7号地12号楼1单元90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戈瑶:

我院受理的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戈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对戈瑶所有的位于回民区钢铁路阿吉拉小区2号楼1层4单元2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金晓蕾:

本院受理的赵武瑞与金晓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刘新明:

申请人李兰凤申请执行刘新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仲执证内字第59号执行证书,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对你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西马路商品楼1-2层5号房产进行了查封,并登陆淘宝网进行了公开拍卖,无人竞买使该房产流拍,现申请人李兰凤以第一次拍卖价1854725元同意以物抵债。本院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将房屋产权证(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03007681号)交至我院。逾期不交,在公告期满后,原房屋产权证作废。我院依法将你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西马路商品楼1-2层5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03007681号、面积87.86平米)房产过户给申请人李兰凤名下。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樊世平、任玉娥: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刘建团、韩建梅、樊世平、任玉娥、康云孝、邢润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建团、韩建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1341.9元、罚息、复利6677.01元、违约金2500元(截止2018年1月29日),并支付从2018年1月30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樊世平、任玉娥、康云孝、邢润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王巴根那、永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你二人、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巴根那、永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的其他诉讼求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7日

张石柱、王燕燕、胡羽顺、张双利: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48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张石柱、王燕燕、胡羽顺、张双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张朝伦巴特、董金小: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秋瑞种子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包孟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艳君与被告包孟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521民初647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白艳君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4300元(5000元×2%×43个月,2015年12月16日至2019年7月16日);2、判令被告自2019年7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欠款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李铁英、那申勿力吉:

原告王淑美与被告李铁英、那申勿力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铁英、那申勿力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淑美尾欠建房款177400元;二、驳回原告王淑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4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铁英、那申勿力吉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郑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郭小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43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郑玉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郭晓娟借款本金7900元;二、被告郑玉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郭晓娟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计算的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郭晓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郑玉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齐春霞: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4998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海岩室内装潢部诉被告齐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49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海岩室内装潢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海岩室内装潢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赵国福、纪长水:

本院依据(2012)左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人科左中旗宏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赵国福、纪长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一、通辽佳合评字[2019]第1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关于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镇十区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房权证号:034-10591,面积227.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场参考价格为:405270.95元;二、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恢14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将被执行人赵国福名下位于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镇十区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房权证号:034-10591,面积227.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予以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公开拍卖。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包斯日古冷、王斯琴:

本院依据(2017)内0521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人陈思宇申请执行包斯日古冷、王斯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一、通辽佳合评字[2019]第10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关于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生产站家属区房权证2014字第3752号,面积101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场参考价格为:139097.80元;二、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恢15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将被执行人包斯日古冷名下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生产站家属区房权证2014字第3752号,面积101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予以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公开拍卖。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陈金山、白金玉:

本院已受理原告褚占茹与被告陈金山、白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上午8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7日

韩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德军诉被告韩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韩永强偿还借款捌万肆仟元整,从到期之日起(2017年9月5日)至还清日止,利息按国家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韩永强承担。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杨兆雄(曾用名杨诏雄):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瑞芳与被告杨兆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被告商都县汇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俊武:

本院受理原告李英与被告商都县汇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俊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902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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