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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7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18

酒后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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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林凤通讯员卢佳丽)近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隋某华等7人被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和4个月。

今年3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隋某华、隋某彦、隋某民、隋某文、隋某广、刘某某、胡某某等人在一起喝酒,因收正月十五撒灯钱,元宝山区某汽车修理门市未给,有人提议:“去修理门市一趟,不能让咱们白干了。”其他人没反对。下午3时许,被告人隋某华、隋某彦、隋某民等7人先后来到位于本村的汽车修理门市,以李某的修理门市噪音扰民、电压不稳为由,让李某不要干了。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隋某华5人对李某大打出手,被告人胡某某殴打了刘某。李某丽出来制止时,被告人隋某彦夺过她手中的金属接头压力软管,打了李某丽头部,李某丽倒地不起。李某报警后,马林派出所民警到场维护秩序。后步某途经此处时,与被告人隋某华等人发生争吵,被告人隋某华等7人嫌步某“多管闲事”,于是一起殴打了步某。

元宝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隋某华等7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共同犯寻衅滋事罪。其自愿认罪悔罪,并共同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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