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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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江沿红:

本院受理原告史增学与科左中旗恒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包玉柱、冯素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华与你们、吴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内0521民初555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刁和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志红,被上诉人朱林及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ー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3日

郝文珍:

本院受理原告刘兴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3日

申淑英:

本院受理原告闫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24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0日

郑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芳芳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3日

九斤:

本院受理原告白福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278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九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白福成购车款人民币32984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3日

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桃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2019)内01民终3821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3日

史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3日

张彤: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楠与被告张彤、任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3日

樊雪莲:

本院受理原告孙强诉被告樊雪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38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本案按原告孙强撒回起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3日

张靖林:

本院受理李景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57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诉讼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3日

闫峰、周洁:

我院受理的张燕荣诉闫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燕荣申请对周洁、闫峰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风路509号华联名仕园15号楼3单元1至2层西户的房产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3日

楠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楠玎、牛瑞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楠玎、牛瑞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天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42261.5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7年4月22日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3日

梅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诉被告梅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梅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瑞借款本金12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3日

连博:

本院受理原告钱树华诉被告连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2、请求二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自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5月20日,利息共计216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本案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3日

刘桂枝:

本院受理原告张敏诉被告武川县金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桂枝、高美丽、高国耀、高国政、高爱青、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3日

汪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桂晓霞与被告丁毛军、汪伟、张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宣判后,原告桂晓霞不服已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3日

张志刚:

原告通辽市冠亿汽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5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刚支付原告通辽市冠亿汽贸有限公司购车款41000元、支付违约金8200元,合计492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通辽市冠亿汽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原告通辽市冠亿汽贸有限公司负担47元,由被告张志刚负担1039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3日

齐国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民初283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齐国荣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俊江借款本金人民币18400.00元,并从2017年11月13日起按本金18400.00元,月息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3日

王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包永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283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青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永胜借款本金人民币12350.00元,并从2017年10月2日起按本金12350.00元,月利率0.5%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包永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3日

张七十九、常满喜:

本院受理原告张套特格诉被告张七十九、常满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3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3日

李占山、牛苑、白玉好、王海荣: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汇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占山、牛苑、白玉好、王海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占山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占山给付原告利息2802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4月9日至2019年1月21日,约定按月息15‰计算);3、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4、请求被告牛苑、白玉好、王海荣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3日

杨利云、魏英: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蒙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利云、魏英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蒙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85%给付,从2016年7月7日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4元由被告杨利云、魏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3日

张永刚、范生银:

本院受理原告王林柏诉被告张永刚、范生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永刚、范生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林柏借款本金9845455元;二、被告张永刚、范生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林柏利息15752728元(以984545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以及从2018年6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林柏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900元,由二被告负担84182元,原告王林柏负担1718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3日

杜军: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9)内0602民初430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3日

苏霞:

本院在办理马二存申请苏霞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3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苏霞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7号楼3单元401号(房产证号:蒙房权证鄂字第109031000462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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