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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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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杭锦后旗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锦后旗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由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送达(2019)内0826执恢6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内0826执恢62号执行裁定书、(2019)内0826执恢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4)杭执字第1043号执行裁定书,对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蒙海镇工业园区所有的房屋一套及土地一宗(产权证号:105031202745号,面积2494.44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杭国用2012-506-02-2147号,土地使用面积99928.9平方米)回转窑一套(型号Φ4X45m)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7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评估现场勘验,通知你于现场勘查后第30日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任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海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9月11日

袁帅: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琴诉被告袁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康丽霞:

本院受理申请人徐美与被申请人康丽霞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财保3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解除对被申请人康丽霞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账号:6217000460001212992)内工资80000元的冻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栗飞、韩巧玉、周在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栗飞、韩巧玉向原告支付剩余购房款本息393042元;2、依法判令被告栗飞、韩巧玉给付原告违约金40900元(从2018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按每日100元计算)及从2019年3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按每日100元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周在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邮寄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19)内0602民初466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鄂尔多斯市八号公馆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郁乐乐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八号公馆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八号公馆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郁乐乐偿还欠款25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即2019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率按4.3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八号公馆娱乐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鄂尔多斯市八号公馆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郁宗信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八号公馆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八号公馆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郁宗信偿还欠款48499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即2019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率按4.3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2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八号公馆娱乐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孟志刚、孟志强、丁占荣: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虎、王佳、张如小、孟志刚、高键、孟志强、丁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截止到2019年1月31日借款本息1518151.06元,并支付罚息、复利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王景合、王桂贤:

本院受理的代淑芝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523民初5076号,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倪炎、李东庭、倪耀明、高玉梅、李晓双、康建明、迟海红、李松涛、苗晓强、訾晓慧、闫金良、张美俊: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鼎支行诉被告倪炎、李东庭、倪耀明、高玉梅、李晓双、康建明、迟海红、李松涛、苗晓强、訾晓慧、闫金良、张美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判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22日至2017年5月8日按月利率5.438‰计算的利息19395.54元与复利110.37元,并支付从2017年5月9日至2019年4月21日按月利率7.0694‰计算的罚息168016.11元与复利3258.76元,本息共计1190780.78元;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王桂贤、王影男:

本院受理的代淑芝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523民初5072号,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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