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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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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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七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清明与被告唐七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数之日起10日内,被告唐七林偿还原告白清明葵花种子款8520元,并自2017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给付逾期利息,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白木仁: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巴达日胡与被告白木仁、谢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白木仁偿还原告赵巴达日胡借款5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自2015年6月10日起、20000元自2015年11月17日起、10000元自2015年11月25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谢小春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谢同嘎拉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宝海与被告谢同嘎拉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谢同嘎拉嘎偿还原告张宝海借款12250元,并自2018年7月30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逾期利息,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赵忠:

原告罗晶与被告赵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2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吴赵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娜拉与被告吴赵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吴赵全偿还原告娜拉借款10000元,并自2016年8月5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吴成帮: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艳萍与被告吴成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吴成帮偿还原告包艳萍化肥款13311.00元。二、驳回原告包艳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包格日乐图:

本院受理原告查干巴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9月11日

金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雨乐与被告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金平偿还原告贾雨乐借款50000元,并自2019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逾期利息,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陈满都拉呼(曾用名满都拉呼):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艳萍与被告陈满都拉呼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陈满都拉呼偿还原告包艳萍葵花种子款4350元和农药款455元,共计4805元。二、被告陈满都拉呼以480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给付逾期利息,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内蒙古九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飞虎诉被告内蒙古九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九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28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丁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翠连诉被告丁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李翠连对(2019)内0105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贺宝俊、樊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娟娟诉被告贺宝俊、樊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王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连进诉被告王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邢宝童、高玉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宝童、高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邢宝童、高玉平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29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杨晓辉、韩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杨晓辉、韩美丽、冯廷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9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赵枝元:

本院受理原告张厚厚诉被告赵枝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枝元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34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王天宝、薛文瑞:

本院受理原告张福用诉被告王天宝、薛文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34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杨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冯海军诉被告穆仁、杨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穆仁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内0105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王四召、郭来红: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郭雪娟、王兴旺、王四召、郭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郭雪娟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内0105民初7007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你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刘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丽罕诉被告刘超、内蒙古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第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诚、赵瑞强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梅军、米雪慧:

本院受理原告赵皎诉被告梅军、米雪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62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孙利梅、刘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全利诉被告孙利梅、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孙利梅、刘宏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14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王梅芳: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申请执行王梅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王梅芳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河畔家园7号楼11至12层3单元1101号房屋一套进行评估、拍卖。经摇号已选定拍卖机构。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拍卖标的物: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河畔家园7号楼11至12层3单元1101号;拍卖标的物所有权人:王梅芳;拍卖机构名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届时未到场,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公告刊登的报刊以及拍卖过程中拍卖物的降价情况等有关事宜的,请直接与拍卖机构联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苏平、鄂尔多斯市鑫坪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汇德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25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蒙古北元新型环保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45%的股权归买受人内蒙古汇德典当有限公司所有)及(2017)内0105执25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蒙古北元新型环保制品有限责任公司15%的股权归买受人内蒙古汇德典当有限公司所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敖特根其木格、伊拉塔:

本院受理李红霞诉敖特根其木格、伊拉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执29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0日

张志德、巴彦淖尔市鸿德农业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执行异议人王立军就申请执行人孙守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志德、巴彦淖尔市鸿德农业专业合作社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02执异383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张志德、巴彦淖尔市玖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执行异议人王立军就申请执行人王利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志德、巴彦淖尔市玖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02执异382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鄂尔多斯市晋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杨霞、杨中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晋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杨霞、杨中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贷款本金17429891.53元、积欠利息5906087.14元、罚息3341310.21元、复息1312391.93元;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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