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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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华永东、杨淑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海经与被告华永东、杨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高锁柱、李宝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淑霞诉被告高锁柱、李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宝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淑霞借款本金62000元,给付利息44640元,本息合计106640元;二、被告高锁柱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高锁柱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宝林追偿。案件受理费2466元,由被告李宝林和高锁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白宝音达来: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078号原告文超与被告白宝音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19)内0521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宝音达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文超借款本金合计50000元;二、被告白宝音达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文超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5%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宝音达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白凤芝:

本院受理原告杭达来与被告白凤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白凤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杭达来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12200元(10000元×2%×61个月,2014年1月18日至2019年2月18日),本息合计222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洪勿都苏: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王振东家电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洪勿都苏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王振东家电城欠款本金15050元,支付利息16997.40元,本息合计32047.40元;二、被告洪勿都苏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王振东家电城利息以欠款本金134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以欠款本金1560元,按照年利率4.35%计算,均从2019年4月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王振东家电城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关玉荣:

本院受理原告关铁宝与被告关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29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关铁宝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何斯日古冷、杨丽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梦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姚梦秋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30个月利息72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1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到实际给付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王明白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7440元,本息合计:19440元;2、要求被告按本金1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7日至全部还清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张振付: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树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给付利息5100元,本息合计:10100元;2、自2019年9月1日起借款5000元的利息按1.5分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韩斯日古冷(韩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秋瑞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化肥种子农药款本金22175元及利息9091元,本息合计312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其其格(刘其其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秋瑞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化肥种子农药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9460元,本息合计2046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从2019年8月16日开始以1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2分支付原告利息至实际履行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粗鲁: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6681号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诉被告粗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赊购农资款8526元,给付利息7064.52元(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9年9月1日,计51个月×6926.00元×0.02元)本息合计15590.52元,后期利息以6926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按月利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郭喜栓、岳彩凤、乔金喜、张成礼、王翠花: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361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郭喜栓、岳彩凤、乔金喜、张成礼、王翠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张彦伟、张美保、刘喜梅、温高才、孙娥女: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358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张彦伟、张美保、刘喜梅、温高才、孙娥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许建军、张云仙、刘从柱、刘燕飞、王文亮、史三改: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397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与被告许建军、张云仙、刘从柱、刘燕飞、王文亮、史三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贺圆、王丽茹、王文亮、史三改、梁利军、刘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与被告贺圆、王丽茹、王文亮、史三改、梁利军、刘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陈连军、杨改香、薛二伟、焦先和、刘海军、赵玉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陈连军、杨改香、薛二伟、焦先和、刘海军、赵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赵云、王秋霞、王海军、赵淑琴、李慧龙、杨海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与被告赵云、王秋霞、王海军、赵淑琴、李慧龙、杨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戚再兰:

原告马永成诉被告戚再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戚再兰偿还原告马永成借款11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焦底利、乔亚芳: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成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王斌: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91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王培东:

本院在办理王东申请王培东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3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培东、共有人郝丽女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铜川镇109南二街捷通机电城B座B3号楼601室(房产证号:122242)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胡和平、刘国珍、郝美琴: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御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和平、刘国珍、郝美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玉香、马兴业、马达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请求将(2015)东执字第03934号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三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异15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御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和平、刘国珍、郝美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东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林玉香、马兴业、马达。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5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张宇、马金平: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御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宇、马金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玉香、马兴业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请求将(2016)内0602执264号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异15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御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宇、马金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东民初字第5445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林玉香、马兴业。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5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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