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昝志成:
原告李芬诉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经营者昝志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及昝志成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芬货款14095元。二、驳回原告李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昝志成:
原告柯启林诉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经营者昝志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及昝志成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柯启林货款20025元。二、驳回原告柯启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昝志成:
原告倪兵诉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经营者昝志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及昝志成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倪兵货款2915元。二、驳回原告倪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昝志成:
原告林祥清诉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经营者昝志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及昝志成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林祥清货款8133元。二、驳回原告林祥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昝志成:
原告李晓宇诉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经营者昝志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及昝志成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晓宇货款9233元。二、驳回原告李晓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昝志成:
原告张永利诉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经营者昝志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及昝志成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永利货款9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永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昝志成:
原告阮丽平诉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经营者昝志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及昝志成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阮丽平货款79571元。二、驳回原告阮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昝志成:
原告白福喜诉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经营者昝志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及昝志成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白福喜货款4454元。二、驳回原告白福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福喜负担1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负担4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昝志成:
原告胡连柱诉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经营者昝志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及昝志成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胡连柱货款4890元。二、驳回原告胡连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昝志成:
原告王海龙诉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经营者昝志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及昝志成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海龙货款30893元。二、驳回原告王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昝志成:
原告吕维东诉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经营者昝志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及昝志成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吕维东货款4637元。二、驳回原告吕维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昝志成:
原告林建武诉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经营者昝志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及昝志成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林建武货款14896元。二、驳回原告林建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鄂尔多斯市乾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国强、胡和平、刘宁、柴向东、刘琴、李华、屈海军、范泳峰、刘成亮、王飞、吕利军、魏茹: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乾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国强、胡和平、刘宁、柴向东、刘琴、李华、屈海军、范泳峰、刘成亮、王飞、吕利军、魏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贷款本金13991745元及截至2018年4月10日积欠利息2752814.04元、以上本息共计16744559.04元;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杨晴玉、李凤英、靳虎、刘建兵、杨晴亮、杨晴晓、祁慧雄、陈平、陈小莉、杨晴莲: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晴玉、李凤英、靳虎、刘建兵、杨晴亮、杨晴晓、祁慧雄、陈平、陈小莉、杨晴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判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贷款本金252万元及截至2018年7月5日积欠利息506678元、以上本息共计3026678元;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张海霞、刘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债权人)诉被告张海霞、刘禅、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海霞、刘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陈晓鹏、赵春霞、仪兰勇: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债权人)诉被告陈晓鹏、赵春霞、仪兰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陈晓鹏、赵春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徐敏玲:
原告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利国、徐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31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范利国、徐敏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刘忠华、梅兰:
本院依据(2017)内0521民初557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磊申请执行刘忠华、梅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一、通辽佳合评字[2019]第08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关于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成峰花园3号楼1单元101室,产权证号为6232的房屋市场参考价格为:250158.9元;二、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269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将被执行人刘忠华名下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成峰花园3号楼1单元101室予以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公开拍卖。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