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玉萍:
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张凤琴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玉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明、张凤琴担保债权人民币2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6日
李云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李云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云鹏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96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6日
董全高: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董全高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董全高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3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6日
王泽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王泽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泽君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3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6日
华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华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华林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4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6日
王爱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王爱坤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爱坤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4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6日
国德栋: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国德栋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国德栋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7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6日
王炯: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王炯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炯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7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6日
贾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贾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贾波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7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6日
张志军、杨红梅:
本院受理李少辉诉你们及贾根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21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6日
察右中旗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文清、察右中旗汇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张志霞:
本院受理原告察右中旗融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志勇、察右中旗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察右中旗汇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92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志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察右中旗融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599466元(利息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合计1399466元,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随本计算直至还清为止;二、由被告察右中旗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告察右中旗汇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提供的担保物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736元,由被告张志勇、察右中旗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察右中旗汇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8683,由原告察右中旗融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6日
谢长在、王荷叶又名王美:
本院受理李连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22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谢长在、王荷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连成借款本金13万元及从2014年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6日
郝永:
本院受理吴忠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彩钢墙板及顶板附件款538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附属楼一楼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6日
包宝洪: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011号原告科左中旗雅饰家居城诉被告包宝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左中旗雅饰家居城请求你偿还欠款本金5850元,支付截止到2018年5月8日的利息2106元,2018年5月9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5400元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6日
李五湖: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032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诉被告李五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请求你偿还欠款本金8851元,支付截止到2018年5月1日的利息1327.65元,2018年5月2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8851元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6日
包太平、王红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太平、王红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10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6日
赵利英、郭建斌:
本院受理张国录申请执行赵利英、郭建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执165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6日
阿如罕、孟和吉亚、牡丹、斯琴图雅、乌日根、娜仁图亚:
本院受理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阿如罕、孟和吉亚、牡丹、斯琴图雅、乌日根、娜仁图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执恢14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6日
张剑惠(曾用名武剑惠):
本院受理原告罗明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6日
白双柱: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029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诉被告白双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请求你偿还欠款本金5400元,支付截止到2018年5月1日的利息3024元,2018年5月2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5400元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6日
李凤:
本院受理原告白桂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苏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6日
闻丽慧:
本院受理原告熊英杰诉被告张伟、闻丽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