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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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0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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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黄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渠冬冬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黄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吴日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翔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红岩、程纪、吴日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吴日平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56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郭建业:

本院受理的原告葛淑凤诉被告内蒙古康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郭建业、王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郭建业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71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刘志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弟高诉被告刘志刚、石树生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志刚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15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百鑫:

本院受理杨志超诉百鑫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99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百鑫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恒大名都小区14号楼15号楼-15号楼-8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邓粉兰:

本院受理句海涛申请执行张秉忠、邓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1166号执行裁定书和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邓粉兰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102省道金桥景观花园锦绣嘉苑小区C20号楼1单元701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刘红宇:

本院受理杜红亚申请执行刘红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1963号执行裁定书和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刘红宇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24号家俱装饰展示厅A座1层Bd100、Bd101,产权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4127912号、第201412791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徐立军、戴洪九:

本院受理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徐立军、戴洪九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735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戴洪九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南侧地产公司住宅楼3号楼2层3单元5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7月30日至2022年7月29日止);查封戴洪九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南侧地产公司住宅楼3号楼2层3单元6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7月30日至2022年7月29日止);查封戴洪九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沙良村4-05-03-649号南幢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7月30日至2022年7月29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张耀庭、巩建琳:

本院受理内蒙古金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耀庭、巩建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140号执行裁定书和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张耀庭、巩建琳共有的位于金桥开发区黄金海岸住宅小区西区D座E座14层D座140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范文婷、张超、赵占国、徐美英、王亚雄: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范文婷、张超、赵占国、徐美英、王亚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恢172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内蒙古公鉴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所作的内公鉴估字【2019】第76号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徐志军、刘彦芝: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6673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志军、刘彦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志军、刘彦芝偿还借款本金29272.61元,利息2054.11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12日),本息合计31326.72元,并以借款本金29272.61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8.88‰加罚50%从2019年7月12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三、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韩宝音、刘巴特尔: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6588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兴隆桑夏太阳能水暖商店诉被告韩宝音、刘巴特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安暖气费用款1500元;二、要求被告给付利息2010元(1500元×0.02元/月×67个月,2014年1月20日至2019年8月20日),共计3510元;三、从2019年8月21日开始给付完至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韩胡格吉乐吐: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6634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诉被告韩胡格吉乐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赊购种子欠款本金2190元,利息2474元(2190元×0.02元/月×56.5个月,从2014年11月30日至2019年8月15日止),本息合计4664元;二、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至日止,以2190元为基数,按月利2%计算利息;三、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于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小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27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沈小东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赵连喜:

本院受理原告赵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连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军借款550000元;二、被告赵连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赵军自2019年2月2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赵军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王国庆、王国梁: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374号原告李兴华与被告王忠玉、王国庆、王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2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忠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兴华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200元,本息合计10200元;二、被告王忠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兴华自2019年2月16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至借款本息清偿日止;三、被告王国庆、王国梁对被告王忠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包勿力吉套特格、齐英:

本院受理原告杜金福与被告白那申乌力吉、陈海泉、付额尔敦根、包勿力吉套特格、齐英、赵那申乌力吉、郭常宝、齐铁龙、赵玉霞、被告科左中旗舍伯吐镇西敖本台嘎查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杜金福就(2018)内052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王拾成:

本院受理原告唐红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拾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唐红莲借款本金3000元,利息420元,本息合计3420元;二、驳回原告唐红莲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张红、史坤:

本院受理原告唐红莲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史坤、张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唐红莲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29600元,本息合计49600元;二、被告史坤、张红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唐红莲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3月20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张世伟: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世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世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债权5000元;二、驳回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李锁: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支行诉被告郭建云、李燕琴、温立名、李利琴、李锁、苏飞、李俊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冀斌义:

本院在执行杜建清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内恒万车评报字(2019)第2019049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内容如下:内蒙古恒万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冀斌义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RW 708的起亚牌小轿车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5751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云利鹏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白丽燕、孟和宝力格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内蒙古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炳云、李云庭、瞿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申清瑞诉被告内蒙古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炳云、姚建忠、解振昌、瞿胜利、潘建斌(潘建兵)、李云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侯东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任根梅诉被告侯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侯东华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85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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