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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2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0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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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田明:

本院受理乔振华、高永录、高永良诉你二人及鄂托克旗荣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9年9月6日

张红生:

本院受理原告刘法与被告张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张俊燕: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李慧、高云飞、刘霞、王新、王兰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1679、1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徐寿田:

本院受理原告吴寒雁与被告徐寿田、王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徐寿田送达(2019)内0802民初2259号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徐寿田、王润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吴寒雁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从2017年12月1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992元,由被告徐寿田、王润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徐寿田:

本院受理原告吴淑宾与被告徐寿田、王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徐寿田送达(2019)内0802民初2254号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徐寿田、王润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吴淑宾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8年7月1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徐寿田、王润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高俊志: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内兴通农资建材经销处与被告高俊志、吕福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5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高俊志、吕福全共同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内兴通农资建材经销处农资款9800元,支付2014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1176元,合计10976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内兴通农资建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4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内兴通农资建材经销处负担93元,由被告高俊志、吕福全负担151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6日

郭嘉: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诉郭嘉(2019)内0125民初96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人民法院2019年9月6日

赵永伟:

本院受理原告丁建科与被告赵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9月6日

刘燕萍:

本院受理原告韩永永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准予原告韩永永与被告刘燕萍离婚。限你在公告之日内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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