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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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0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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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子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宽元诉薛子英(2019)内0125民初9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薛子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刘集思:

本院受理原告刘红霞诉被告刘集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吴军、傅剑锐、内蒙古万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吴军、傅剑锐、刘晓利、内蒙古万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李彦焘:

本院受理原告临河区连升轴承经销部与被告李彦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李彦焘欠原告临河区连升轴承经销部货款44584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4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314元,由被告李彦焘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第六调解室)领取(2019)内0826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奥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被告你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1民初37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蓝新国与被告刘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蓝新国26296.16元;二、被告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蓝新国7077.53元;三、驳回原告蓝新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田雨廷: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内兴通农资建材经销处与被告田雨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田雨廷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内兴通农资建材经销处农资款125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内兴通农资建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内兴通农资建材经销处负担92元,由被告田雨廷负担18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王月、莫日根: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琦与被上诉人王锟、原审被告王月、莫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1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王龙: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众信住房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孙权:

本院受理刘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55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高先桃:

本院受理原告赵威平诉被告高先桃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29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迟浩善:

本院受理原告贡占山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2502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鄂尔多斯市天友商贸有限公司、刘忠义、戴丽芬、戴树平、牛新、王禄、袁玉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子成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友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人陈子成请求将本案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友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刘忠义、戴丽芬、戴树平、牛新、王禄、袁玉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执异1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陈子成的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郝鹏程:

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诉被告郝鹏程、吴晓明、聂源呈、额尔敦其其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聂源呈、额尔敦其其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王平偿还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5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7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吴晓明、郝鹏程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吴晓明、郝鹏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聂源呈、额尔敦其其格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王界龙:

原告李明生诉被告王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界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李明生借款本金11万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袁文光:

本院受理原告孙占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袁文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孙占清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从200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被告袁文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李汉武、王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汉武、王春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汉武、王春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磐(盘)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购房款160000元,及从2011年6月13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违约金(日利率按万分之二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李风成、王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风成、王凤英、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7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风成、王凤英偿还原告鄂尔多斯集团房地产公司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496529.38元;二、被告李风成、王凤英给付原告从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65360.41元,及从2018年11月21日起至垫付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李风成、王凤英给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诉讼费3440元、执行费5647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四、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分行不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风成、王凤英负担。】、(2018)内0602民初79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风成名下的位于东胜区那日松南路1号街坊温馨花园二期1号楼3单元308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106675),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候斌:

本院受理原告康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候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十万元(100000元)人民币,并给付利息45000元。(月利率按0.5%计算,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以后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为止。)2.判令被告候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五万元(50000元)人民币,并给付利息90000元。(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以后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为止。)3.判令被告候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六万元(60000元)人民币,并给付利息26800元。(月利率按0.5%计算,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以后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为止。)4.判令被告候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40000元)人民币,并给付利息18000元。(月利率按0.5%计算,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以后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为止。)5.判令被告李锦凤对上述10万元、5万元、6万元、4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要求被告承担本次诉讼形成的所有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武变清:

本院受理原告李巧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72000元,利息75336元(172000元×年息6%×7.3年),本息共计24733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419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宋学军、单军: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学军、单军等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没有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且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过户)、保全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袁军海、张果枝:

本院受理原告马尚福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袁军海、张果枝欠原告马尚福借款10万元及利息(2016年11月3日前利息为54000元,2016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马尚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29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5690元,由被告袁军海、张果枝负担4620元,由原告马尚福负担1070元。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第六调解室)领取(2019)内0826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李建军、纪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军、纪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11800.91元(截止到2019年8月27日),两项共计41800.91元,2019年8月28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给付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被告李先柱、武玉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曾海军、曾全维、万蓉: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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