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0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842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0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玉和:

本院受理原告王润龙诉被告李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本院根据佛山市金百陶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1月18日裁定受理路易华伦天奴(内蒙古)陶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路易华伦天奴(内蒙古)陶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前向路易华伦天奴(内蒙古)陶瓷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27号富邦商厦9层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010020;联系人:郎冬林、邬美清;联系电话:15147146573、1384814802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务人路易华伦天奴(内蒙古)陶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债务人路易华伦天奴(内蒙古)陶瓷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路易华伦天奴(内蒙古)陶瓷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债务人路易华伦天奴(内蒙古)陶瓷有限公司的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11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号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辛建强、辛锤昊:

本院受理原告张白与被告辛建强、辛锤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463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6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