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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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0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建忠:

本院受理上诉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通达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新平、王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1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曾喜梅、马平全、张军: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曾喜梅、马平全、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曾喜梅、马平全共同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1008.92元及截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利息的计算按年利率11.875%计算,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二、被告张军对上述贷款本息、罚息、复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66元、公告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乔中原:

本院受理原告韩明凤诉被告乔中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乔中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偿还原告韩明凤借款本金6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韩明凤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李德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杰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吴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永明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永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5000元,并按月息2%承担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结至目前暂计利息1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陈喜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伶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李伶俐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孙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孙秀云诉被告孙国强、李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金双月:

本院受理原告杨树国诉被告金双月、张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37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张明:

本院受理案外人何秀红、包玉花、曹国龙、闫宽、长青与申请执行人南国强,被执行人张明执行异议一案。案外人何秀红、包玉花、曹国龙、闫宽、长青对本院(2016)内0502民初7344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查封被执行人张明名下的房屋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副本、听证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执行局审判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听证。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张洪: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利江水泥制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杨计生:

本院受理原告郝旭诉被告杨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卢惠冬:

本院受理李果堂、李丽芳、李利波、李利娜诉被告卢惠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李成军、包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韩永生诉被告李成军、包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39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席清河:

本院受理原告崔国玲诉被告席清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曰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徐红杰:

本院受理(2019)内0502民初7540号原告贾一华诉被告徐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裴玲:

本院受理(2019)内0502民初7539号原告贾一华诉被告裴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王琦: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凤荣诉你、被告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王凤荣请求判令:一、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74000元,本息合计374000元;二、二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7月10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支付到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本案委托代理费用6000元由被告承担;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姚雪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芳与被告姚雪梅、刘晓红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5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乔仁旺诉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刚、雷胜(2019)内0125民初89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利霞诉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刚、雷胜、王拉柱(2019)内0125民初81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刘军(又名刘大军)、吕利荣:

本院受理原告高进荣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旧址)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何福江、胡晓棠: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燕玲与被告何福江、胡晓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贾永平、贾华:

本院受理原告左全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周必永:

本院受理原告白雄、周必永,成文萍诉被告周江安、宝柯图、内蒙古亿灵慧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铁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铁路局恒诺房建生活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宣判后,被告宝柯图、内蒙古亿灵慧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崔南天:

本院受理原告付利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崔南天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付利平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息,从2018年9月20日起算至本金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崔南天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付庭茂、冯义芳:

本院受理上诉人贾建军、孙翠娥与被上诉人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付庭茂、冯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1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包头市穗金农机有限公司、齐璋、李芳、李龙、李平、张序哲: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依据(2016)包宏证内执字第178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内0826执11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内0826执1173号执行裁定书、(2017)内0826执11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李龙、李平所有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南马路街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蒙房权证杭锦后旗字第105031304704号,面积:2558.02平米)予以查封、拍卖;对张序哲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南马路街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蒙房权证杭锦后旗字第105031304706号,面积:2339.68平米)予以查封、拍卖;对齐璋、李芳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南马路街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蒙房权证杭锦后旗字第105031304705号,面积:2470.58平米)予面查封、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关权利,选择评估机构后第10日上午10时进行现场勘验(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查。通知你于现场勘查后第3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我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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