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强:
本院受理原告乌海市成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乔强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内0624民初147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9年9月3日
高建军、姚兰英:
本院受理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822民初320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要素表、(2019)内0822民初3207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被告高建军、姚兰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833.12元、罚息4644元(截止2019年7月1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高明军、李文娟、李保山、闫福花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内蒙古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规划局、被上诉人北京世纪爱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内蒙古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257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3日
白国锋: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果、白国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2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3日
王宏亮、陈瑞玲:
本院受理原告骆秀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3日
高帅:
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农机欠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27505.8元(计算至2019年1月27日),合计77505.8元,并支付以实际占用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欠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欠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738元,由被告高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3日
侯永庆、高良贵:
本院受理原告彭家明与被告侯永庆、高良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3日
张月青:
我院将于登报之日起60日后对你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大道通达驾校北金峰领域A1号楼4单元302号(房产证号:184021301047)的房屋进行网络拍卖,评估价为718052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610344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3日
马丹丹、贾相利:
本院受理原告刘长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3500元利息2538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3日
刘媛媛:
本院在执行姜俊枝与刘媛媛、张仲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姜俊枝申请评估拍卖本院查封户名为张军军的包头市第六中学院内翰林公寓-512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执34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户名为张军军的包头市第六中学院内翰林公寓-512房屋一套进行拍卖,现依法通知你于2019年11月6日前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通知你于2019年11月7日上午10时到本院技术室确定评估机构,通知你于2019年11月12日上午10时到包头市第六中学院内翰林公寓-512,本院将进行现场勘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刘艳萍:
本院受理原告韩永永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准予原告韩永永与被告刘燕萍离婚。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任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人民政府诉被告内蒙古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任晓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25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9年9月2日
刘文颂: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丽诉被告曹现良、张英英、第三人刘文颂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限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齐海路:
本院受理原告季显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齐海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季显春借款10600元。案件受理费6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66元,由被告齐海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十一号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吴德齐: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3日
内蒙古景和农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茂升源农牧种苗种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满天飞、内蒙古景和农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内01民终3237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