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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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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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

本院受理原告王斯琴与被告七十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789-1号民事裁定书[(2018)内0521民初778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白七十九,”补正为:“被告:七十九(又名白七十九)”]。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孙桂林、斯琴、金栓柱、德力格日呼: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48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与被告长所、刘桂珍、孙桂林、斯琴、金栓柱、德力格日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要点:1.要求被告长所、刘桂珍给付借款本金8074.47元,支付利息4917.03元,并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偿还日止;2.要求被告孙桂林、斯琴、金栓柱、德力格日呼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孙桂林、斯琴、金栓柱、德力格日呼: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480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与被告孙桂林、斯琴、长所、刘桂珍、金栓柱、德力格日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要点:1.要求被告孙桂林、斯琴给付借款本金12228.48元,支付利息7556.72元,并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偿还日止;2.要求被告长所、刘桂珍、金栓柱、德力格日呼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包玉芳(又名玉芳)、张斯日古楞: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6411号原告赵淑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包玉芳、张斯日古楞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包玉芳、张斯日古楞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习云肖:

本院依据(2018)内0521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人习云肖申请执行张凤春、韩素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一、通融合估字[2019]第0815-02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关于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平安大街南繁荣路西张凤春所有综合及住宅房地产的市场参考价格为:59657.00元;二、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10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将被执行人张凤春名下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平安大街南繁荣路西房权证号为左宝房字第032-5281号,面积共计:139.43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公开拍卖。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孙德君(孙德军):

本院受理苗金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苗金昌依据(2018)内0521民初58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交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43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杨宝山:

本院受理邵凤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邵凤军依据(2018)内0521民初51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交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50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徐铁桩:

本院受理原告叶双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2400元,本息合计:8400元;3、从2019年8月1日始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息2分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陈向龙:

本院受理原告赵美花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4民初119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杜丽、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二柱诉被告周宏达、杜丽、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李二柱系其与被告杜丽、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位于东胜区金地铭苑小区3-2-904室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权利人;二、被告杜丽、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协助原告李二柱办理位于东胜区金地铭苑小区3-2-904室房产的网签备案手续及权属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李二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杜丽、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张永平:

本院在执行高虹申请执行你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39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永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鄂托克西街支行账户(账号:6229760060100249559)内的2560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王建平:

本院在执行杨志贤申请执行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1961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通知你履行(2010)东法民初字第2698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8)内0602执恢19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建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南路7号街坊天骄小区12号楼1单元401室(产权证号:104397号);内中博房地估字[2019]第03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孟丽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紫璇与被执行人孟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孟丽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孟丽霞在鄂托克旗农村商业银行所设立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5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领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告知你来东胜区人民法院领取生活费(1360元×12月=1632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及生活费,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至(2018)内0602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生活费领取通知(生活费领取标准暂定为每人1360元/月)一次性告知给被执行人孟丽霞,不再另行发出公告予以通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韩新玲、陈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新玲、陈永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471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清偿单款保证金69268.58元;二、涉诉费用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号审判庭(23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郭鑫慧:

本院受理原告刘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郭鑫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2、从2019年2月1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按月息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戴昕、王存兰:

本院受理原告杨新元诉被告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存兰、戴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王存兰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19500元,并支付从2015年8月14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截止起诉之日未付利息为4384474元,本息合计11103974元:2、判决被告王存兰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3、判决被告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戴昕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决被告承担诉讼的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戴昕、王存兰:

本院受理原告杨新文诉被告路志恒、刘红霞、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存兰、戴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路志恒、刘红霞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27000,并支付从2016年9月29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截止起诉之日未付利息为3189097元,本息合计8516097元:2、判决被告路志恒、刘红霞共同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3、判决被告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存兰、戴昕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决被告承担诉讼的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池云宽:

原告候永诉被告池云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56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被告池云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候永借款本金44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池云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费家翔: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远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费家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03号民事上诉状、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费家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远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混凝土款2755490元、违约金275549元,以上共计3031039元;二、被告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远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王玉良、乔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斌树诉被告王玉良、乔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玉良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4万元;2、判令被告王玉良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4万元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的利息407.4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3、判令被告王玉良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4万元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4、判令被告乔国平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七斤、腊月:

本院受理原告王月亮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1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包七十五:

本院受理原告陈琴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1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高力套(吴特木日高力套):

本院受理原告包那顺乌日塔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1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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