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岳坚通讯员聂鹏)近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破获一起盗窃土方的案件。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赛罕区某村村民,2010年7月,王某某经人介绍,结识了呼市某贸易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在交往中,王某某得知李某某承揽了部分铁路路段的施工工程,需要大量的土方,而该铁路的部分路段正在自己居住的村庄中。王某某认为这是发财致富的大好机会,于是,王某某和李某某签订了运送土方的协议,由王某某向该贸易公司承揽的该村铁路工程运送土方。王某某为攫取高额利润,勾结村委会主任的亲戚雇佣挖掘机,利用夜间在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上大肆盗挖土方,王某某将盗挖的土方运送到铁路工地赚取钱财,其盗挖土方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农用地的耕种条件,也使当地的环境遭受破环。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王某某等人共盗挖土方1100余车,约20000余方土,获利30余万元。王某某的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确认了王某某的犯罪事实,2019年6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赛罕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民警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等行为。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攫取非法利益,虽然未窃取公众所熟知的财物,但是其盗卖的土方,是集体的资源,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任何个人都无权支配,更不能将此作为自己“发家致富”的资源。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攫取非法利益将“黑手”伸向国家、集体资源,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殊不知,他们的“黑手”在伸向国家、集体资源时,一只脚已经踏入了监狱的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