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强、李文宾:
本院受理原告毛建国诉被告王福强、李文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福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毛建国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从2019年1月16日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杨艳玲、海军、张凤玲: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杨艳玲、海军、张凤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艳玲、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贷款本金106205.99元及利息,并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继续支付罚息、利息、违约金、复利息自2019年1月22日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艳玲、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637元;三、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斯钦毕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道尔吉诉被告斯钦毕力格、乌云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斯钦毕力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道尔吉借款本金34500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借款利息从2017年12月2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道尔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索涛:
本院受理何克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514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王忠:
本院受理郑振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447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张涛、邓阿永、孟令辉、王真武、马红英、高强、浩斯松布尔、础鲁巴图、周勇、高桂霞、张卫丰、张伟刚、刘亚彬、吴新民、顿平全、顿平艳:
本院受理的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顿平全、顿平艳、刘亚彬、吴新民、周勇、高桂霞、张卫丰、张伟刚、浩斯松布尔、础鲁巴图、马红英、高强、张涛、邓阿永、孟令辉、王真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1393、2025、1394、2027、1390、1376、1377、1375、1374、2026、20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处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处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处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处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法院处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处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处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法院处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处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谢占伟:
本院受理刘成海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扎兰屯市哈多河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闫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志忠与被告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巴彦淖尔市齐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敖文华、柴红(又名柴长虹)、巴彦淖尔市齐越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白宏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旧址)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刘爱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旧址)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王乐:
本院受理原告高树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旧址)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杨利彬、刘柏妨:
本院受理原告杨小平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马永旺、袁建军、李燕:
本院受理原告孟海龙诉被告马永旺、第三人袁建军、李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杨成业、卢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璐璐诉杨成业、卢秀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巴彦淖尔杭锦后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协商鉴定机构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逾期将依法缺席鉴定。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杨增光、梁永爱:
本院在执行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增光、梁永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826执41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杨增光、梁永爱共同所有的位于新建街绿原农贸市场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479.25平方米,房产证号蒙房权证杭锦后旗字第105021100205号,土地使用面积1427.88平方米,土地证号:杭国用2010第4010113116-07号作价1180536.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贾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王亚波诉贾晓燕、李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白志华诉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内0125民初932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利霞诉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刚、雷胜、王拉柱(2019)内0125民初81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