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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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姜涛:

本院受理窦慧龙诉被告姜涛、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贾家营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30日

王海龙:

本院受理范利军诉被告王海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30日

于额尔敦毕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王哈斯额尔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1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王大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龙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1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8月30日

陈宝:

本院受理原告范白山诉你和白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8月30日

杨丽丽、侯汉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士梅诉被告杨丽丽、侯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土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何小春:

本院受理原告包梅荣与被告何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项:被告何小春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包梅荣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7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陈秀玲: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有、孙柳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1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德格吉日胡、胡乌云: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盛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1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呼和浩特市博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宝初一、王前德门: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贺粉团、李满贵、满千宽、马爱仙: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贺粉团、李满贵、满千宽、马爱仙: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李彩青、周建忠、白志强、麻占云: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9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刘来在、张秀珍、李美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9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牛占山、王嘉彬: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你们和赵晓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王淑美、王建强、柳二俊: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9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王淑美、王建强、柳二俊、赵瑞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9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张成军、韩利清: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们和苏军军、曹丽英、王文文、武开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金广义、王鲜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被告金广义、王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金广义、王鲜梅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58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内蒙古霖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小龙诉被告内蒙古霖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霖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87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贾建平、王美林:

本院受理杨春茂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要求你们向本院提交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光语鉴筑6号楼10层3单元1002号房屋 (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2122952、2012122951)及办理产权过户相关手续,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为买受人傅群 (身份证号码:330103196710190012)办理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光语鉴筑6号楼10层3单元1002号房屋(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2122952、2012122951)的过户登记。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刘纯刚、董枝霞:

本院受理王利萍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484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一、查封被执行人刘纯刚与董枝霞所共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金花园2号楼12层1单元1202房屋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刘纯刚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十家街民和花园综合楼4号楼1至3层6012、7023、7034(房权证号:2011141350、2011141351、2011135687)房屋一套;三、查封被执行人刘纯刚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BM 188号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四、查封被执行人刘纯刚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2C777号宝马牌汽车一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经过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包头市锦盛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包头市锦盛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王翠芬、刘杰、岳春林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12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包头市锦盛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水岸庄园22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7月18日至2022年7月1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李俊亮:

本院受理强荣利诉李俊亮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0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韩俊峰诉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54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乌审旗图克镇中心城区规划六街西侧规划十路北侧的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7月31日至2022年7月30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翟俊峰、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郑宗圣诉翟俊峰、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22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翟俊峰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东河湾小区SY14号楼2单元-1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翟俊峰、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张自勤诉翟俊峰、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22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翟俊峰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东河湾小区SY14号楼2单元-1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翟俊峰:

本院受理韩俊峰诉翟俊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财保6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梁继成:

本院受理张大伟诉梁继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236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0日

吴志春、呼和浩特网奕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程雅静诉吴志春、呼和浩特网奕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3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0日

吴志春、呼和浩特网奕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程雅静诉吴志春、呼和浩特网奕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3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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