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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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9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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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好斯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张舍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207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好斯白乙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舍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王福泉:

本院受理原告如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265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福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如意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李青全、吴凤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云飞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3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李青全、吴凤云立即偿还原告王云飞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24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110.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任玉新、任跃春、张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与被告任玉新、任跃春、张小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任玉新、任跃春、张小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瑞彩礼款47000元;案件受理费9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任玉新、任跃春、张小梅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王晓宇:

本院受理崔美美申请你诉前保全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财保16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王晓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账号:602051001200244102)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王昕、闫恩强、王文敏: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利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昕、闫恩强、王文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星箭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请求将(2014)东执字第721号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异109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在申请执行人李利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昕、闫恩强、王文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1)东法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李星箭。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5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30日

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霞诉被告周宏达、杜丽、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50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原告王玉霞系2010年11月24日与被告社丽签订的《万正金地铭苑项目认购协议》的合同权利人;二、被告杜丽、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协助原告王玉霞办理位于东胜区金地铭苑小区5-2-404室房产的网签备案手续及权属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王玉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邢子录:

本院在执行杨和平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27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你名下的位于东胜区西街北、伊化南路东华宇名门4-1-1307房产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450526.5元抵顶你与杨和平30万元本金及截至今日的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3075元的债务。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陈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军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738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金凤对马同春向原告李建军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清偿借款本金30.5万元及自2010年5月2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二、履行时间、方式:于本判決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付清;三、被告陈金凤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马同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6742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陈金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李震:

本院在王勇翔申请执行张海龙、李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94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了李震在中国银行账户内1610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郝称心:

本院受理原告姚远诉被告郝称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郝称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姚远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自2019年3月7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王兴胜、刘叶: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被告石向东、陈金连、张乐、吕亚荣、李照、张美弟、谢雷、王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1678、2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武锁柱:

本院受理原告李耐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520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武锁柱、马二枝、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益民农贸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李时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520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李宗兴、肖尾妹:

本院受理原告孔祥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

本院在执行原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福顺汽配经销部与你公司债务纠纷【案号:(2002)赛民初字第273号】一案中,吴瑞福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02)赛民初字第273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债权转让证明、债权转让通知书、公告(报纸)等证据材料,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19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吴桂全:

本院受理原告陈宝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郝贺喜格:

本院受理原告范海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苏玉格、李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范海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75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12750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包九月、刘文成(别名刘文彬):

本院受理原告侯淑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12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蔡文杰:

本院受理原告侯淑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的利息,从2008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8月30日

何春:

本院受理原告梁丽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125元;2.要求被告支付8125元的利息,从2017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8月30日

李青山、张都吉雅:

本院受理原告梁丽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5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155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8月30日

吕立华(别名吕大华):

本院受理原告潘小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300元;2.要求被告支付11300元的利息,从2012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的利息,从2010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4.要求被告支付2000元的利息,从2009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5.要求被告支付2000元的利息,从2007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8月30日

吕立华(别名吕大华):

本院受理原告潘小冬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代为偿还的欠款本金14800元;2.要求被告支付9800元的利息,从2012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0.02元计算利息;3.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的利息,从2010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0.02元计算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8月30日

董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5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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