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讯8月28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对原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稀土路街道办事处主任被告人刘羽生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进行了宣判。
经九原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羽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使他人利用虚假手续,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共计3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456.59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并具有索贿从重处罚的情节。
庭审中,被告人刘羽生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案发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如实供述了受贿罪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综上,九原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羽生犯贪污罪、受贿罪,充分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退赃情况,对被告人刘羽生实行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刘羽生的违法所得及收益共计人民币825.4827万元、赃款所购买的赃物房屋两套、车辆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肖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