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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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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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斌诉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第三人卓资县承星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511号案件的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梅琳:

本院受理的原告纳日苏诉被告金京顺、梅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梅琳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71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内蒙古正阳装饰有限公司、海静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玉琴诉被告内蒙古正阳装饰有限公司、海静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正阳装饰有限公司、海静文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82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孙和平、云燕青、安志强、王喜梅、孙栋栋、弓改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孙和平、云燕青、安志强、王喜梅、孙栋栋、弓改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孙和平、云燕青、安志强、王喜梅、孙栋栋、弓改凤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12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王明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王浩光、杨婕、段薇、王明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明生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37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李大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任小洪诉被告李大平、付埃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大平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34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苏格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家权诉被告苏格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苏格尔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41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内蒙古福来尔德(集团)有限公司、秦学敏:

本院受理原告林梧霞与被告内蒙古福来尔德(集团)有限公司、秦学敏、丁万明、丁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刘利清、陈俊清、马顺猛、马高伟、曹淑峰: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刘利清、陈俊清、马顺猛、马高伟、曹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0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0日

孔宝宝、王桂英、赵飞、石小女: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孔宝宝、王桂英、赵飞、石小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17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0日

刘晓冬、杨凤利、刘晓川、付锦霞、包头市腾运升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刘晓冬、杨凤利、刘晓川、付锦霞、包头市腾运升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9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0日

丁钱龙、胡建飞、托克托县钱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中鑫佳能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丁钱龙、胡建飞、托克托县钱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中鑫佳能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4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0日

张利平、李俊兰、张锋锋:

本院受理原告齐秀平与被告张利平、李俊兰、张锋锋、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玉泉区新阜肉食品经销部: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玉泉区新阜肉食品经销部行政非诉一案,现依法向被执行人玉泉区新阜肉食品经销部公告送达(2019)内0105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玉泉区宏达盛冷冻货经销部: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玉泉区宏达盛冷冻货经销部行政非诉审查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玄正军:

本院受理原告孙素贤、金延军、孙东升诉被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第三人玄正军行政其他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行初10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刘闯:

本院受理原告曹海昌诉被告刘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金川开发区蒙之星假日酒店: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金川开发区蒙之星假日酒店行政非诉审查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华政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华政海行政非诉一案,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华政海公告送达(2019)内0105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呼和浩特市君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君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君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蔡龙: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蔡龙行政非诉一案,现依法向被执行人蔡龙公告送达(2019)内0105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白巧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和王厚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开庭前变更了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书和传票,开庭时间为2019年11年19日上午9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付巧珠、刘恒福:

本院受理原告唐玉芹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恒福、付巧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唐玉芹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5000元,本息合计450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张彦民:

本院受理原告杜文魁诉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解除《耕地承包协议书》;2、要求被告返还我承包费28571元(7142.85/年×4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候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卢洪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给付利息21200元,本息合计41200元;2、自2019年7月6日起借款本金20000元的利息按2分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包长明: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6221号原告韩图雅诉被告包长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游绍文:

本院受理原告高振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9)内0602民初410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游绍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游绍文支付原告2012年2月10日至2019年3月26日间的利息346799元,月利率2%;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游绍文支付原告2019年3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间的利息,月利率2%;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游绍文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包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雪峰诉被告包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包健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03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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