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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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吴占军、张冬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凤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冬红、吴占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向原告张凤花偿还借款39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75元,由被告张冬红、吴占军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奈曼旗人民法院东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范彬媛申请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范彬媛称,被申请人范秀全系申请人的父亲,2004年春,被申请人离家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后经公安机关查找,被列入失踪人员,申请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享受国家福利政策,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下落不明人范秀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范秀全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范秀全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范秀全情况,向本院报告。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薛文仪: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志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薛文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向原告李志华偿还借款70400元.案件受理费1560,公告费600元,合计2160元,由被告薛文仪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奈曼旗人民法院东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邱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付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邱德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向原告付翠偿还借款41400元.案件受理费83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35元,由被告邱德龙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奈曼旗人民法院东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任淑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玉璐与被告任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内蒙古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喜喜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阎俊峰、景曙民:

本院受理原告赵学英、闫惠萍诉被告阎俊峰、景曙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阎俊峰、景曙民共同偿还原告赵学英借款本金20万,并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2015年3月26日至本息全部偿清为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26日为192000元,上述本息两项暂合计为39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高振华、曹冬梅、呼和浩特市赢吧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学英诉被告高振华、曹冬梅、呼和浩特市赢吧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呼和浩特市赢吧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高振华共同立即偿还原告赵学英借款本金30万,并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10月28日至本息全部偿清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4月28日为24000元,上述本息两项暂合计为324000元;2、请求判令曹冬梅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高振华、曹冬梅、呼和浩特市贏吧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学英、闫惠萍诉被告高振华、曹冬梅、呼和浩特市赢吧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呼和浩特市赢吧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高振华共同立即偿还原告赵学英借款本金10万,并以10万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10月29日至本息全部偿清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4月29日为12000元,上述本息两项暂合计为112000元;2、请求判令曹冬梅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王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大有名酒城诉被告王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0原告新城区大有名酒城支付货款94400元及利息(以94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新城区大有名酒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30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新城区大有名酒城负担138元,被告王建民负担247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李伟伟:

本院受理原告侯晔诉被告李伟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侯晔房屋租金8288元;驳回原告侯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元,由原告侯晔负担81元,由被告李伟伟负担9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徐志华、海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张韶华与被告徐志华、海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19)内0102民初43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韩彬:

本院受理原告刘爱萍诉李保华、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借款三十万元整;2、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借款三十万元整的利息,计息日期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即2016年8月2日至2019年6月2日共34个月,按照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利息为300000×34×0.02=204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19)内0102民初44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王炜雄、内蒙古恒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我院受理的高胜利申请执行王炜雄、内蒙古恒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依据(2018)内0102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对被执行人王炜雄、内蒙古恒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镇甲兰板村西南京藏高速路南内蒙古恒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混凝土设备(混凝土罐、钢结构、混凝土设备主机)进行拍卖。现公告送达(2018)内0102执3061号拍卖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王炜雄、内蒙古恒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镇甲兰板村西南京藏高速路南内蒙古恒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混凝土罐、钢结构、混凝土设备主机),(2018)内0102执3061号拍卖通知书即评估价为362069元,降价幅度为15%即307759元,一拍起拍价为307759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500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孙秉义、王爱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文诉被告孙秉义、王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孙秉义、王爱云:

本院受理原告张宽诉被告孙秉义、王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呼和浩特市世纪腾飞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齐瑞明诉你公司、石强飞、呼和浩特市坤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石强飞在收到(2018)内0104民初3944号民事裁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2018)内0104民初394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岑有贵:

本院受理原告党伟强诉被告岑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赵宇罡:

本院受理原告党伟强诉被告赵宇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李志学: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瑞超诉被告李志学、内蒙古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第二十四分公司、内蒙古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志学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11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田彩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晓冬诉被告田彩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田彩青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18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李海根:

本院受理原告苏双红诉李海根(2019)内0125民初947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海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任淑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任淑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向原告王文文偿还借款36405元.案件受理费71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11元,由被告任淑莲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奈曼旗人民法院东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汪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桂晓霞与被告丁毛军、汪伟、张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靳宫:

本院受理原告任福钰、任福臣诉被告郝雅楠、郝雅琴、靳宫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继承人任永兴与王桂珍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西落凤街64号院3-1-5号房屋由原告任福钰继承44.75%的份额,原告任福臣继承44.75%的份额,被告郝雅楠继承3.75%的份额,被告郝雅琴继承3.75%的份额,被告靳宫3%的份额;二、诉争房屋继承人一致同意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西落凤街64号院3-1-5号房屋于2021年8月1日前按照市场价出售,所有继承人按照应继承份额分割房屋出售款,被告靳宫继承份额由被告郝雅楠保管。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福钰、原告任福臣承担4654元,被告郝雅楠、被告郝雅琴、被告靳宫承担54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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