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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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梁梅荣、王海剑:

本院受理原告李东阳与被告梁梅荣、王海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3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梁梅荣偿还原告李东阳借款本金462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被告王海剑公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被告梁梅荣、王海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刘子剑:

本院受理原告白春艳诉被告刘子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8日

通辽市天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孟炜:

本院受理原告刘宝艳诉被告通辽市天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164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8日

包查干呼:

本院受理原告李振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8日

杨明旭:

本院受理(2019)内0502民初5592号原告李海河诉被告杨明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8日

杨明旭:

本院受理(2019)内0502民初5591号原告王爱国诉被告杨明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8日

包伟伟、于长亮: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兴元理财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8日

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准格尔旗神州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信德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丹江口市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准格尔旗神州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杜撰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高艳峰: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艳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人民陪审员路宝礼因病不能按时参加合议庭庭审,需变更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王宝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德强、人民陪审员赵艳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8日

吴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侯平锡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1440元;2.要求被告支付11440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吴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侯平锡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6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6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曲福:

本院受理原告候亚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从2015年12月31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刘福全:

本院受理原告康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5400元(10000元×0.02元×27个月,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本息合计15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吴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马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董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邱玉兰(别名高太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6000元的利息,从2010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白巴特尔、王斯琴、黄小红、贾晓梅、关呼和少布、占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与白巴特尔、王斯琴、黄小红、贾晓梅、关呼和少布、占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白巴特尔、王斯琴履行还款义务,负责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119.60元、利息4020.77元,合计12140.37元。并按年利率15.6%继续支付利息至全款清偿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607元;3.要求判令保证人黄小红、贾晓梅、关呼和少布、占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杜木仁、韩姑娘、房哈达、吴春兰、包乌恩宝音、代文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与杜木仁、韩姑娘、房哈达、吴春兰、包乌恩宝音、代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杜木仁、韩姑娘履行还款义务,负责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119.60元、利息4020.78元,合计12140.38元,并按年利率15.6%继续支付利息至全款清偿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607元;3.要求判令保证人房哈达、吴春兰、包乌恩宝音、代文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房哈达、吴春兰、杜木仁、韩姑娘、包乌恩宝音、代文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与房哈达、吴春兰、杜木仁、韩姑娘、包乌恩宝音、代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房哈达、吴春兰履行还款义务,负责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119.60元、利息4020.78元,合计12140.38元,并按年利率15.6%继续支付利息至全款清偿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607元;3.要求判令保证人杜木仁、韩姑娘、包乌恩宝音、代文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达拉特旗申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赵俊文:

关于原告高升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刘金万、李二梨:

关于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卢永刚,任淑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海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卢永刚、任淑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向原告张海燕偿还借款47200元。案件受理费9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80元,由被告卢永刚,任淑莲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李连平: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4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余久力:

本院受理原告张胜诉内蒙古金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余久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余久力下落不明,依法向余久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张胜申请财产保全,现依法向余久力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22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2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余久力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账户4340620410087841的存款502018元,期限为1年。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金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金川开发区宽城小区D10幢1单元西数102号商铺,期限为3年。三、依法查封担保人赵志荣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青山水恋10号楼7层703室的房屋[房产证号蒙(2017)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64850号],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3030元,暂由申请人张胜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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