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萍:
本院受理原告王宝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王忠萍偿还原告王宝军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25200元,本息合计852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被告王忠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王忠萍:
本院受理原告李助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王忠萍偿还原告李助国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截止至2019年5月4日的利息16800元(利息计算方法:自2017年1月4日至2019年5月4日,共计28个月,40000元×1.5%×28个月),本息合计568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被告王忠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王忠萍:
本院受理原告韩凤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王忠萍偿还原告韩凤久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20850元,本息合计708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1572元,由被告王忠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赵庆国: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赵庆国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截止至2019年4月8日的利息3167.62元,本息合计23167.6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赵庆国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4月9日起按逾期利率14.975418‰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6.00元,由被告赵庆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杨世华、孔桃花、吴革、杨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姜学兵、许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杨世华、孔桃花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世华、孔桃花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万元及利息(8万元利息从2017年10月31日起按至2018年10月15日止按月利率8.6‰计算,从2018年10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9‰计算;1万元利息从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按月利率3.625‰计算,从2018年10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437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限杨世华、孔桃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第七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1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吴革、杨丽、姜学兵、许琳的起诉。限杨世华、孔桃花、吴革、杨丽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第七调解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尔登朝鲁、苏乙拉其其格:
本院受理赵国宏与尔登朝鲁、苏乙拉其其格、包常树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你们为本案被上诉人,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智维兵:
本院受理原告赵秀琴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崔永:
本院受理原告王庆与被告崔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颜天生:
本院受理原告韩吉芳与被告颜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朝格达来:
本院受理原告赵泽宏与被告朝格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内蒙古赫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赫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牛永青:
本院受理赵晓静诉被告李日升、郝晨菊、牛永青、闫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王振华、梁双萍:
本院受理原告张智杰、内蒙古泽佳环保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振华、梁双萍,第三人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振华、梁双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智杰、内蒙古泽佳环保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55万元,并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8年12月21日至该款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李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明升诉被告李志军、张俊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李志军、张俊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5万元并按照75.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清之日止;二、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裴红:
本院受理原告石军诉被告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张志军、张天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斌与张志军、张天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内0925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载明:你二人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应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被执行人张志军向申请执行人樊斌赔偿车辆修理费22680元;被执行人张天胜赔偿申请执行人樊斌车辆修理费97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鉴定评估费300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490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划拨银行账号、查封名下财产、罚款、拘留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