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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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徐宏伟(宏伟):

本院已受理原告来敖敦格日乐与被告徐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下午3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卜悦敏:

本院已受理原告弓宴荣与被告卜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佟小柱: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俊杰与被告佟小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金峰: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强与被告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杨自华:

本院执行乔风岐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评估报告(位于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荷花社区麒麟街房屋一处,产权证号:91—064)、拍卖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闫小五:

本院受理李平旺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1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闫小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平旺工程款5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郜海峰:

本院受理邱丽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张建军、张佳富:

本院受理范利俊诉曹忠义、张建军、张佳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92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曹忠义、张建军、张佳富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范利俊借款本金60000元、违约金70573元(违约金从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按每月1400元计算,从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按每月1200元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孟和平、薛桂花:

本院执行王云聆申请执行你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房屋评估报告(位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鄂乌公路西的平房)、拍卖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王腾飞、施明英、冯永青、武二柱:

本院受理李炜诉王腾飞、施明英、冯永青、武二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5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0日

吴金柱:

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昭静与被告吴金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1日

席行喜(曾用名席清明):

本院受理原告杨青水与被告席行喜、席吉如莫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席行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杨青水借款本金13600元,利息自2015年12月28日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席吉如莫图(又名席吉日木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席常福:

本院受理原告何白宝山与被告席常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席常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何白宝山代其偿还借款857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王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王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45000元,并自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10日利息按11.5‰计算,利息自2016年9月11日起按月利率17.25‰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张俊、刘恩辉: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张俊、刘恩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俊、刘恩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45000元,并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止利息按9.96‰计算,利息自2017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4.94‰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梁延群:

本院受理原告李刚诉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延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草布旦格日勒:

本院受理原告宝莲花与被告草布旦格日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包金柱: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苗家五金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6日

丁根全:

本院受理原告包桂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6日

吴五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金田野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6日

张通拉嘎:

本院受理原告孙海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6日

赵加明、李生贵: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福满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315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内0826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调解室领取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秦军: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宏祥农机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537号民事裁定书和(2019)内0826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调解室领取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8月27日

赵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厚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8月27日

方千: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富行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方千给付原告通辽市富行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货款3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方千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7日

包明: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包明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截至2018年12月10日的利息2643.63元,本息合计42643.6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被告包明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借款本金4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逾期利率14.975418‰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8元,由被告包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7日

陈国军: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国军、张艳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陈国军下落不明,现依法向陈国军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陈国军、张艳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994.01元,截止2019年1月10日所欠利息16256.24元,本息合计66250.25元,并继续承担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至实际偿还贷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9.1‰基础上加收50%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7元由被告陈国军、张艳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8月27日

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利霞诉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刚、雷胜、王拉柱(2019)内0125民初81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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