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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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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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学: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王春学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4月8日的利息3097.10元,本息合计33097.1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王春学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4月9日起按逾期利率14.975418‰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1.00元,由被告王春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尚保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俊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5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载明: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即日内,应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郭俊秀给付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利息1078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申请执行费3110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划拨银行账号、罚款、拘留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刘毓鹏:

本院在执行刘晓平申请执行你和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10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李毓鹏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滨湖路水岸新城浦园12-2-1903号(合同编号: 2011-0054884)房产一处以873258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刘晓平的相应债务。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张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苏凤诉被告张丽霞、贾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42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丽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被告贾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号审判庭(23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王丽萍、顾春来: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丽萍、顾春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802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丽萍与被告顾春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款项194548.73元及从2018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二被告王丽萍、顾春来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王慧:

本院受理原告丁引儿诉被告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以及该笔借款从2011年12月2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共计15万元整: 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237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张磊、张义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向东诉被告张磊、张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81500元及利息498229.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1日)及从2018年11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及复利);2、被告张义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奇增光:

本院受理原告邬芮芬、高万泉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案【(2019)内0602民初1326号、(2019)内0602民初13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民再27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一、撤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1)东法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重审】、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1326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本案并入本院(2019)内0602民初1327号案件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鄂尔多斯市同丰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四清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同丰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 2019内0602民初32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木材款人民币伍拾万零参仟陆佰陆拾参元整(¥503663.00);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号审判庭(23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杨海英、李坪: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海英、李坪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海英、李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款项38515.69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由二被告杨海英、李坪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郝冬梅、王飞云:

本院审理的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维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郝东梅偿还原告平潭综合试验区维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金159414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58%给付,从2017年12月28日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二、被告王飞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2元由被告郝东梅、王飞云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7日

郝利平:

本院受理赵飞云与郝利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饰装修和其他支出费合计3146068元。2、取回原告所有的海鲜池、龙头盆、石塔、石狮及茶楼可移动的全部设施设备(桌、椅、凳等),本案诉讼费用马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四二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7日

张浩波、单天雅:

本院执行的孙海威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鄂尔多斯市)内科瑞(2019)(估)字第0625-006-36号评估报告书以及(2019)内0602执1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张浩波所有的位于包头市青年路26号万达广场10-113号房产一处。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7日

奥维香:

本院在执行李晓东申请执行奥维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1、(2018)内0602执恢2670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2019)内0602执恢2670号执行裁定书,同时告知你本裁定扣划你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账户内公积金43533.21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7日

闫存良:

关于原告苗文义诉被告闫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闫存良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9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2843号、(2019)内0621执保156号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8月27日

白丽明:

本院受理原告吴燕芳与白丽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关福全:

本院受理原告梁建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关福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梁建平欠款本金30200元,利息13892元(30200元×2%×23个月,2016年4月22日至2018年3月22日),本息合计4409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董喜文:

本院受理原告王慧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681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董喜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慧明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董喜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慧明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支付原告董喜文自2018年2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慧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王慧明负担150元,由被告董喜文负担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董喜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包秀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山丹诉你与包敖顿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山丹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利息5000元(10000元×0.02元×25个月,从2017年1月19日至2019年2月19日),本息合计15000元;二、被告包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山丹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2月20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山丹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王忠学:

本院受理原告沈小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28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沈小东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胡木吉力图: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李鹤装修材料店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42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木吉力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李鹤装修材料店欠款本金27300元及利息3412.50元,本息合计30712.50元;二、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李鹤装修材料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1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李鹤装修材料店负担283元,被告胡木吉力图负担56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木吉力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姜治雷、王翠贤:

本院受理原告刘彩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内0521民初192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姜治雷、王翠贤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刘彩侠借款本息合计56200元;二、被告姜治雷、王翠贤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刘彩侠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3月2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给付至实际债务清偿时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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