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国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刘志华借款本息合计25500元。案件受理费50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03元,由原告刘志华负担65.5元,由被告张国军负担837.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潘布和白拉、徐先伟:
本院受理原告孙少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潘布和白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孙少清借款本息合计23000元;二、被告潘布和白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孙少清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月2日开始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给付至实际债务清偿为止;三、被告徐先伟对被告潘布和白拉的以上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王占富:
本院受理原告于海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内0521民初197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占富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于海洋借款本息合计22200元;二、被告王占富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于海洋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2月18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给付至实际债务清偿时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王振东:
本院受理原告于海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振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于海洋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5000元,本息合计75000元;二、被告王振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于海洋自2019年2月3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振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刘银花、曹胡日查、王额尔吨(王额尔敦):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359号原告科左中旗兴林建材商场诉被告刘银花、曹胡日查、王额尔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银花、曹胡日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兴林建材商场欠款本金6600元及利息1848元,合计8448元(6600元×0.02元/月×14个月,2018年1月7日至2019年3月7日);二、被告刘银花、曹胡日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科左中旗兴林建材商场支付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3月8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兴林建材商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兴林建材商场负担10元,被告刘银花、曹胡日查负担44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包阿古拉、包长花: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5971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诉被告包阿古拉、包长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要求二被告给付购买化肥款61500元,利息34440元(从2016年11月20日至2019年3月20日,共计28个月),本息合计95940元;二、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0.02元计算;三、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徐铁桩: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云飞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云飞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工资欠款本金10000元,利息2550元(10000元×0.015元×17个月,2018年1月30日-2019年6月30日),共计12550元;2、以本金10000元按月利0.015元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邢宝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艳忠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徐艳忠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清偿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包都日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俊食品批发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俊食品批发部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5246元,利息17908元(第一笔29000元,从2017年3月19日至2019年6月19日27个月按2分计算+第二笔6246元,2017年10月22日至2019年6月22日18个月按2分计息),本息合计53154元;2、自2019年7月1日以35246元为基数按2分计息由被告实际履行时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董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淑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赵淑云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和2015年11月6月至2019年5月6日共42个月利息10080元,月利2分,合计2208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王占国、纪维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齐宝权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齐宝权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130640元,其中借款本金56800元,利息73840元。[从2014年1月26日计算至2019年6月26日,共计65个月,按2分(2%)计息、每月利息为1136元,利息总数为73840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6月27日开始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期间所有利息,仍以本金56800元为基数,月利2分(2%)计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张艳丽(孙二丽)、王明白拉(王仟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长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马长春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利息61000元(5000元×0.02×61个月,2014年6月1日-2019年7月1日),本息合计:111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2019年7月2日至实际履行全部债务止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关敖力召: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鑫丰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鑫丰农资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农资款5329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利息24600元(41000元×0.02元×30个月,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本息合计77890元,后期利息以41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王红新:
本院受理原告王明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思凡,2007年农历11月21日出生,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3、有财产坐落于桂家窝堡村90平方米砖瓦房一座,该房屋我与被告平均分割,值9万元;4、有存款50000元在被告处,此存款我与被告各分得2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赵巴特尔、梁海珠: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化肥款本金21000元,利息9030元,从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7月21日止欠本息合计30030元;2、要求被告从2019年7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按0.02元计算;3、被告承担诉讼费和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崔海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山支行与被告苟继红、第三人崔海荣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山支行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山支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郭长春: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宏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连福、第三人郭长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第三人郭长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宏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3936元(2015年11月20日-2018年11月20日);二、被告王连福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宏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5元,由第三人郭长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亮、靳立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王勇偿还原告李志亮、靳立伟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截至2018年5月1日的利息22000元(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共计22个月,50000元×2%×22个月),本息合计7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王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吴革、杨丽、杨世华、孔桃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姜学兵、许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杨世华、孔桃花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革、杨丽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5万元利息从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按月利率8.6‰计算,从2018年10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9‰计算;1万元利息从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按月利率3.625‰计算,从2018年10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4375‰计算),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限吴革、杨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第七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10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杨世华、孔桃花、姜学兵、许琳的起诉。限杨世华、孔桃花、吴革、杨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第七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吴金梅:
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7101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