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永旺:
原告李笑敏诉你、李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李玉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笑敏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2日起算,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笑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李玉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郭云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退伍军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袁晓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白云旺、王青青: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李玉和:
原告李笑敏诉你、白永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李玉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笑敏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2日起算,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笑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李玉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白志华诉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内0125民初932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赖中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毛先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223民初7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3执6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我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毛先义的申请将你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将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一并向你公告送达。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来我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李俊:
本院受理原告李月英诉被告李俊、内蒙古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判决,现原告李月英不服对(2018)内0102民初字第449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模拟式上诉状。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预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朝格达来:
本院受理原告冯涛与被告朝格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以及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逾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李俊飞、衣伟丽:
本院受理原告宋福生诉被告李俊飞、衣伟丽、云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99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俊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宋福生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罚金自2014年11月26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福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李俊飞、衣伟丽、陈文秀:
本院受理原告宋福生诉被告李俊飞、衣伟丽、陈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99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俊飞、被告衣伟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宋福生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26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福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刘瑞彪:
本院受理祁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王美凤: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明(别名吴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经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韩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郝俊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经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韩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郝俊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经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张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苑冰诉被告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内0104财保16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乔仁旺诉你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刚、雷胜(2019)内0125民初89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张智勇(又名张勇)、李敏:
本院受理原告张进文诉你们、邬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826民初1358号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8月27日
郭建刚:
原告周永军诉你、郭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郭建刚、郭存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永军借款本金95200元及利息(利息以952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算,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85元,由被告郭建刚、郭存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8月27日
海岩鹏、李志刚、周会、海岩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被告海岩鹏、李志刚、周会、海岩丽、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并支付罚息、复利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王双泉、崔丽梅、甄德军、张慧琴: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诉被告陈斌、王梅、王双泉、崔丽梅、甄德军、张慧琴、郝建光、张瑞林、陈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高飞飞:
原告信迎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4000元整及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至起诉日利息为9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原告信迎春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高飞飞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润华府小区11号楼2单元402室住宅一套,我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2019)内0121民初18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高飞飞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润华府小区11号楼2单元402室住宅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递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土默特左旗绿野鑫田甜玉米种植农民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人民政府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后,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人民政府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人民政府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9)内0121民初4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该案,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解除双方所签《扶贫项目管理合同书》,返还上诉人所投扶贫项目资金款70万元,给付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四年投资收益48万元。共计118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木其尔:
本院受理原告任树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内2529民初425号、(2019)内2529民初4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郭存刚:
原告周永军诉你、郭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郭建刚、郭存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永军借款本金95200元及利息(利息以952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算,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85元,由被告郭建刚、郭存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
巴雅尔图:
本院受理上诉人淖民敖日格勒与被上诉人苏尼特左旗吉顺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刚图拉嘎、巴雅尔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