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胜、李富兰: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诉王振胜、李富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申请对王振胜、李富兰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团结小区东区甲1号楼6层1单元12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张月明、尹海燕、尹根生:
关于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张月明、尹海燕、尹根生公证债权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张月明、尹海燕名下位于回民区新华侨南街1号商业办公楼1至2层12号房屋相关产权手续,并委托内蒙古中昱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已于2018年7月23日出具内中昱估字【2018】第0296号估价报告书,评估价为110983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第二次拍卖通知书,起拍价格为1001621.58元,竞价增价幅度为10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00162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上述价格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可,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二次公开网络拍卖。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3日
王宇坤:
本院受理原告郝瑞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3日
李坚:
本院受理原告乔志刚诉被告张天毅、耿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追加借款人李坚为被告,本院决定依法追加李坚为被告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3日
包红松: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白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