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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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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强与被告杨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次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47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张永青、夏书欣、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郝杰诉张永青、夏书欣借贷纠纷一案,郝杰申请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宝成嘉苑2号楼13层1单元1304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曹梦云、袁春明、骆学成:

本院受理的范永志诉曹梦云、袁春明、骆学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范永志申请对曹梦云、袁春明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建东街内蒙古电影厂宿舍5号楼4层1单元10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内蒙古腾瑞农贸有限公司、孙亚男:

本院受理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内蒙古腾瑞农贸有限公司、孙亚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申请对内蒙古腾瑞农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八区房屋建筑面积为788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房权证101011002954号的房屋进行评估;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八区地号为8-(01)-2757-(3)A面积为33355.2平方米,国有土地证号为乌前旗用(2010)第40102974号的土地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林定扬、黄金梅:

本院受理的高三套诉林定扬、黄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三套申请对林定扬、黄金梅购买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恒大雅苑6号楼1单元3203号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布和、乌兰:

本院受理原告陈七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布和、乌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七郎借款本金人民币13600元,并从2016年11月20日起按本金13600元,月利率0.5%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陈七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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