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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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6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卢永刚、任淑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志学与被告卢永刚、任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杨树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钟凤学与被告杨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张宝清、闫淑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褚伟新与被告张宝清、闫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祝国臣、黄春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乔树芳与被告祝国臣、黄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祝国臣:

本院受理的原告乔树芳与被告祝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牧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穆文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5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穆文强与被告牧兰离婚。二、婚生女孩穆馨悦与原告穆文强一同生活,被告牧兰每年给付原告穆文强6000元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一套住宅归原告穆文强所有,剩余房款原告穆文强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穆文强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奈曼旗人民法院东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于金立:

本院受理的原告陶井强与被告于金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折海宽、贺富梅:

本院受理原告韩文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8月23日

郝改凤:

本院受理原告李秉聪诉被告贾严生、郝改凤、孙玉良、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郝改凤、贾严生、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秉聪借款336万元及利息(以336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驳回原告李秉聪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280元,由被告郝改凤、贾严生、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3日

刘二霞、胡军祥:

本院受理原告杨三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刘二霞、胡军祥共同偿还欠付原告的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和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五号窗ロ领取上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3日

王振平:

本院受理原告郭四清诉被告王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木材款人民币24000元;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3日

李永义: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永义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64481.24元及利息(从2017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被告李永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3日

杨志刚: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志刚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38197.74元及利息(从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2元,由被告杨志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张利平: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利平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83954元及利息(从2017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4元,由被告张利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梁多:

本院审理的原告景志强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多给付原告景志强欠款138200元及逾期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从2018年5月23日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6元,由被告梁多负担1500元,原告景志强负担8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崔丽梅、化俊飞、白雄飞:

本院审理的原告李俊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丽梅偿还原告李俊生借款32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化俊飞、白雄飞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5元,由被告崔丽梅、化俊飞、白雄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杨勇斌、乔凤琴:

本院审理的原告任飞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勇斌偿还原告任飞云借款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二、被告乔凤琴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杨勇斌、乔凤琴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鄂尔多斯市春威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祁春平、王乐、米金瑞:

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李俊生、王润莲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春威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祁春平、王乐、米金瑞执行异议一案作出的(2019)内0602执异122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裁定内容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9)内0602执异122号执行裁定书中第三页倒数第六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边、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补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二、(2019)内0602执异122号执行裁定书中第四页正数第三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边、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补正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三、(2019)内0602执异122号执行裁定书中第四页“裁定如下:”中第二项后加入“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罕台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杨艳平:

本院审理的原告田存良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艳平给付原告田存良欠款17796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给付,从2018年5月18日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6元,由被告杨艳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高亚利、苏志明(又名苏候孬):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润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亚利、苏志明(又名苏候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已为其垫付的购房贷款145094.74元(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2、被告苏志明(又名苏候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247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蔺文光、潘宝:

本院受理原告郑国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蔺文光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以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全部清结止;2、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鄂尔多斯市顺德邦有限责任公司、刘文毅、蔚金莲: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华准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顺德邦有限责任公司、刘文毅、蔚金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鄂尔多斯市顺德邦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我公司替其还偿的银行贷款1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银行扣划之日到三被告还清欠款之日计算,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约15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担保人刘文毅、蔚金莲承担担保人应该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风险告知书、关于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35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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