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齐胡格吉乐图诉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吉日嘎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根其其格诉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七林、哈斯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包永明诉七林、哈斯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马桂英:
本院受理原告白银锁诉马桂英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白永红、海花:
本院受理原告云亮诉白永红、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马双龙:
本院受理原告齐胡格吉乐图诉马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邓宝泉(邓宝全)、双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殿文诉邓宝泉(邓宝全)、双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金金花(金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齐玉花诉金金花(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金金花(金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国全诉金金花(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8月23日
杜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余贵林诉被告杜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内0602民初26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0元整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年利率按0.6%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260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综合审判庭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3日
任建东、陈芝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胜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任建东、陈芝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387.1万元,(从2010年12月22日起到2019年1月15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本息合计587.1万元整;2、判令被告任建东、陈芝云偿还原告从2019年1月16日起到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9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3日
段喜军:
本院在执行郭小兰与段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执恢839号执行通知书、(2019)内0602执恢839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边爱董:
本院受理原告何文秀诉被告边爱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李巧连:
本院受理原告侯锁柱诉被告李巧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王慧敏(曾用名:王晓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文霞诉被告王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吴永春、张瑞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9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肖敏、张小平、武福树、贺朝明、薛桂桃: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肖敏、张小平、武福树、贺朝明、薛桂桃: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张美清、李国栋: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104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赵虎虎、翟海香、刘海东、蔡敏: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赵虎虎、翟海香、刘海东、蔡敏: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8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白国良、白晓峰、萨如拉:
本院受理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白国良、白晓峰、白晓菲、萨如拉、内蒙古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县乌珠穆沁巴美羊业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乌珠穆沁牧王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21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查封白国良位于锡林浩特市银座商业广场房产证号为116021403887、116021403885、116021403884、116021403883、116021 403888、116021403877、116021403876、116021403875、116021403874、116021403880、116021403882、116021 403881、116021403878、116021403879、116021403886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7月4日至2022年7月3日止)。查封白晓峰位于锡林浩特市额办葛根敖包社区安泰华美城1#0611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7月4日至2022年7月3日止)。查封萨如拉位于锡林浩特市楚办楚鲁图街东城南景西区5F-01014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7月4日至2022年7月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范晓峰:
本院受理内蒙古凯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范晓峰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312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范晓峰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西街6号大溪地住宅小区B-36号楼-1层105、1至3层105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7月22日至2022年7月21日止)。查封范晓峰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朝阳街林场住宅小区11号楼3层2单元西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7月22日至2022年7月2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李建华:
本院受理尚永旺诉李建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财保7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王腾飞、施明英、冯永青、武二柱:
本院受理李炜诉王腾飞、施明英、冯永青、武二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5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呼和浩特市君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政海、徐慧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君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政海、徐慧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君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政海、徐慧娟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38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祁晓峰:
本院在执行赵轶兵申请执行祁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年7月1日作出的(2019)内0924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邱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屈鹏刚:
本院受理原告武首峰诉被告屈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屈鹏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货款6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