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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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6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陈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樊志强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8月23日

郭丽娅:

本院受理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和张万森、王梅、张文、杨慧霞、田茹、王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9年8月23日

王龙、赵娟、吴有才、张凤珍、张印、李凤仙、张永东、张楠: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贷款人)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徐高荣、白翠兰、杨保军、卢春花、周子超、海岩丽、郭树怀、王世慧、徐高增、张改霞、张岗虎、米欣、于新成、尹改翠、张敏、陶明、白钰、田迎春、徐文高、潘玉芳、石志忠、乔双福: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35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裁定主要内容:裁定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金明贵、董胜利:

本院受理上诉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明贵、董胜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19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刘娥女、张彦:

本院受理上诉人韩建刚与被上诉人张良俊、刘娥女、张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包都日根代来(包都日本达来):

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成发与被告包都日根代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上午8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杨金钢:

本院受理原告斯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9)内0602民初314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赵喜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美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喜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异议人张允强提出书面(请求参与分配)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执异1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张允强的异议请求)。后张允强不服上述裁定,提出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602执恢2977号执行通知书;以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602执异174号的执行裁定书;2、依法分配刘美林保全被告人赵喜军在鄂托克前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承揽的工程款,打回法院的281万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梁爱平、李强、李湘云、回民区轮行时代轮胎经营部: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世宇诉被告姚海涛、第三人梁爱平、李强、李湘云、回民区轮行时代轮胎经营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梁爱平、李强、李湘云、回民区轮行时代轮胎经营部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68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马强、郝万清、李守祚、侯占和、王文明、杨金元、白新维: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三利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马强、郝万清、高玉峰、李守祚、侯占和、王文明、陈刚、周云海、杨金元、白新维、牛润、鄂尔多斯市天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鄂尔多斯市三利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荆玉辉: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喜林、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荆玉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502民撤2号恢复诉讼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城镇供水管理中心诉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内0125民初924号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于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英诉被告于海龙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吴栓柱:

本院已受理原告尚德宏与被告吴栓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包淑杰:

本院已受理原告尚德宏与被告包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金壮:

本院已受理原告尚德宏与被告金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闫飞:

本院已受理原告尚德宏与被告闫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上午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赵美荣:

本院已受理原告尚德宏与被告赵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王锁柱:

本院已受理原告尚德宏与被告王锁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上午11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塔明明、赵太平:

本院已受理原告尚德宏与被告塔明明、赵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下午2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孙黑龙(孙伟龙):

本院已受理原告尚德宏与被告孙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下午3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陈宝英、翟延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宝英、翟延民民公证债权文书案件中申请人郝素英请求变更申请执行人为张家银、郝素英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执异1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在执行申请人张家银与被执行人陈宝英执行依据为(2012)康证执字第85号一案件中,将申请人张家银变更为张家银、郝素英,申请人郝素英享有该案中本金56.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陈宝英、翟延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宝英、翟延民民间借贷一案件中申请人徐垚请求变更申请执行人为张家银、郝素英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执异1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在执行申请人张家银与被执行人陈宝英执行依据为(2012)康证执字第85号一案件中,将申请人张家银变更为张家银、徐垚,申请人徐垚享有该案中本金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惠林森、宋海燕: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徐瑞雪与被执行人惠林森、宋海燕、王龙怀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申请人杨风英请求该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杨凤英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执异1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在申请执行人徐瑞雪与被执行人惠林森、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为(2011)东法民初字第31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件中,将申请人执行人徐瑞雪变更为杨风英。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巴达拉图: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巴达拉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所欠农资款本金人民币24350.00元,并从2017年11月21日起按本金24350.00元,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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