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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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通辽市永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永茂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杜文春、马智华、杜程林、丁玲、杜鑫明、张云会: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通辽市永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杜文春、马智华、杜程林、丁玲、杜鑫明、张云会、内蒙古永茂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通辽市永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通辽市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鑫明、张云会、马智华、杜文春、闫艺轩、杜程林、丁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通辽市永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杜鑫明、张云会、马智华、杜文春、闫艺轩、杜程林、丁玲、通辽市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李长江:

本院受理原告长春欧亚集团通辽欧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汤广文、邓乃霞:

本院受理原告姜丽荣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王东亮: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国、第三人刘林河、王东亮、刘益东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得执行杭锦后旗法院(2017)内0826执恢18号执行裁定所冻结的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房屋征收中心的房屋征收款450000元,本案诉讼费8050元,由被告李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2017)内0826执异14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7日来本院民二庭(第四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侯俊全:

本院受理原告卢洪军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刘秀琴、刘宝祥、鄂托克旗金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刘秀琴、刘宝祥、鄂托克旗金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24执8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772046.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王色音那:

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色音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色音那支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购农机款83000元,支付2012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期间的利息120063.82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购农机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4346元,由被告王色音那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通辽市众志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肖大为、李哲: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通辽市众志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肖大为、李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阿丽: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诉被告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邵洪良:

本院受理原告邢立杰与被告邵洪良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5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原告邢立杰与被告邵洪良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邢立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石建军、王清、甄兴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及(2019)内0826民初263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卢洪军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1日

包小梅: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建忠与被上诉人张慧、被上诉人包小梅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21日

潘文金、金文丽:

本院受理原告钱艳丽与被告潘文金、金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潘文金、金文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钱艳丽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潘文金、金文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钱艳丽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潘文金、金文丽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包玉荣: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军与被告包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玉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海军借款本金人民币15600元;二、被告包玉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陈海军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56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玉荣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祥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玉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陈玉祥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军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赖朝鲁: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赖朝鲁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赖朝鲁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84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海国权: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大华商店与被告海国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海国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大华商店欠款合计539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海国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郝长江:

本院受理原告胡殿汉与被告郝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郝长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胡殿汉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郝长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胡殿汉借款逾期利息18400元(20000×0.02元×46个月,从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王长明、哈日一很:

本院受理原告结锁与被告王长明、哈日一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长明、哈日一很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结锁借款本金22500元;二、被告王长明、哈日一很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结锁借款利息19800元[22500元×0.02元×44个月(从2015年1月4日至2018年9月4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田敖特根:

本院受理原告田阿拉坦仓与被告田敖特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田敖特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田阿拉坦仓借款本金13000元;二、被告田敖特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田阿拉坦仓借款逾期利息2275元(13000元×0.005元×35个月,从2016年1月2日至2018年12月2日);三、驳回原告田阿拉坦仓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齐青春:

本院受理原告布仁特左(曾用名白金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齐青春偿还原告布仁特左借款本金38750元;2.被告齐青春支付原告布仁特左借款逾期利息2943.75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齐青春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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