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额日德: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王额日德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14725元;2.被告王额日德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欠款利息8705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王额日德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包红升: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6139号原告赵额都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原告赵额都玛要求与被告包红升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包红升抚养,原告赵额都玛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包红升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成全: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6140号原告韩福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原告韩福连要求与被告成全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韩福连抚养,要求被告成全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韩福连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包白龙: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6141号原告包宝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包白龙偿还借款本金12500元;2.要求被告包白龙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包白龙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格日勒图(格日乐图)、刘永丽: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6325号原告禅忠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格日勒图、刘永丽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200元,支付利息4588元;2.要求被告格日勒图、刘永丽给付以借款本金6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自2019年7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格日勒图、刘永丽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吴曙光: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6337号原告禅忠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吴曙光偿还欠款本金7800元,支付利息5772元;2.要求被告吴曙光给付以欠款本金7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吴曙光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王永生: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6345号原告齐连姣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变更婚生女抚养关系,变更到原告齐连姣抚养;2.要求被告王永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永生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姚计灯、张云双、张海忠、张玉先、吕春枝、侯玉宝: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姚计灯、张云双、张海忠、张玉先、吕春枝、侯玉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吕春枝、侯玉宝、张海忠、张玉先、姚计灯、张云双: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吕春枝、侯玉宝、张海忠、张玉先、姚计灯、张云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内蒙古铮玺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燕彬与被告内蒙古铮玺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王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马强强: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关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宝祥、梅兰:
我院受理的银花申请执行宝祥、梅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进入拍卖阶段,第一次拍卖价格为305346元,经过第一次公开拍卖无人竞买使该标的物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按第一次拍卖起拍价305346下浮15%,即259544元进行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卓然京都11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因你们(宝祥、梅兰)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向你们(宝祥、梅兰)公告送达(2018)内0102执688号第二次拍卖通知书,60日之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我院将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陈凡枝:
本院受理原告王常根诉被告陈凡枝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孙秉义、王爱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奇成诉被告孙秉义、王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刘云:
本院受理原告卜岩峰与被告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王刚、石利琴: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刚、石利琴、苏子君、杨存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崔晓红、赵金梅:
本院受理薛子祥与崔晓红、赵金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王东亮:
本院受理原告刘长江与你及被告张忠平民同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468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王富强、董美清: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王富强、董美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27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0日
王富强、董美清: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王富强、董美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27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0日
潘洪生、包福艳:
本院受理原告来静诉被告潘洪生、包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1日
白布和:
本院受理原告王凤兰诉被告白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1日
张根心: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被告张根心偿还原告李志刚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4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为止,利随本清)。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