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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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呼和浩特市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不作为类行政管理一案,于2019年5月3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定于201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答辩期限内,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以及有关证据,且未派员到庭参加诉讼。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局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予以登报公告。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包头市锦盛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刘恒、王翠芬、达拉特旗高头窑张美厚煤矿:

本院受理王奇伟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鄂尔多斯市巴音孟克刘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及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王奇伟就(2018)内0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赵瑞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红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李先先、丁高飞: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李先先与被上诉人韩翠萍、原审被告丁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21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乔永亮:

本院受理原告刘成小诉被告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59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号楼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林军、黄庆森、蔡丽花、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17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裁定主要内容:原判决书落款日期“2017年5月3日”更改为“2018年5月3日”。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白永生、冯俊花: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债权人)诉被告白永生、冯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白永生、冯俊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闫淑华、李少生、李红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卢志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三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3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闫淑华、李少生立即偿还原告卢志伟借款300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被告李红杰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40.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闫淑华、李少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玉芝诉你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3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闫淑华、李少生立即偿还原告杨玉芝垫付款1315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29.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赵军:

本院受理的郭永武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523民初424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李成帅:

本院受理李旭骅申请执行李成帅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成帅所有的蒙A1M 095雅阁牌汽车一辆进行评估。现向你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摇号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上午10时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杜强、马玲秀: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杜强、马玲秀、胡三根、郝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杜强、马玲秀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49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郑宝才、任顺智、郝尚春: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郑宝才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鑫隆伟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任顺智、郝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民终462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内蒙古情未了金山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诉被上诉人内蒙古华菱机电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国土资源局、内蒙古情未了金山食品有限公司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行终87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内蒙古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规划局、被上诉人北京世纪爱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内蒙古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257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李树章:

本院受理原告白金莲诉被告李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1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内蒙古通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耀、石迎春、马宝志、冯兰才、郝战珍诉郎温德思、内蒙古通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郝文清:

本院受理李文英等诉韩建国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孙永红、马菱:

本院受理原告安有金诉被告徐玉、马菱、孙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徐玉偿还原告安有金借款本金300000元;2、判合被告徐玉偿还原告安有金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准,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合被告孙永红、马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4、依法判令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告徐玉、孙永红、马菱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19)内0602民初4125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杜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贵德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程少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银才诉被告袁治平、程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袁治平不服本院(2019)内060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1、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驳回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依法判决上诉人不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2019)内0602民初259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2019)内060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案件受理费3196元,由被告程少华、袁治平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392元,由被告袁少华、袁治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上诉状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赵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王媛诉赵海青(2019)内0125民初890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赵海青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乔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乔强(2019)内0125民初88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马舍娃:

本院受理原告马祖芝诉马舍娃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02行初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韩其林、张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孙凤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韩其林、张海霞偿还原告孙凤云借款本金23000元;2.被告韩其林、张海霞支付原告孙凤云借款利息3795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韩其林、张海霞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海哈申巴根(又名海哈斯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海哈申巴根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18685元;2.被告海哈申巴根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欠款利息12508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海哈申巴根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鲍凤岐: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祥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27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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