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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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吴布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巴达日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吴布和偿还原告赵巴达日胡借款290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韩青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青格乐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韩青山偿还原告青格乐图借款36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佟树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结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告佟树林偿还原告结小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包嘎达: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乐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包嘎达偿还原告康乐庭借款106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逾期利息,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白布日额:

本院受理的原告青格乐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告白布日额偿还原告青格乐图借款60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张文都苏: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树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罗艳青: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罗艳青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6670元;2.被告罗艳青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欠款利息2501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罗艳青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王常盛: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王常盛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6770元;2.被告王常盛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欠款利息3967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王常盛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白宝音敖(又名白宝音图):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白宝音敖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2115元;2.被告白宝音敖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欠款利息2508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白宝音敖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宝音达来、李德力格尔玛、包文强: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5644号原告石额尔敦白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3750元,并支付利息4050元(33750元×0.02元×6个月,从11月27日至2019年5月27日),本息合计37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谢建军、武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被告阮志雄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9年8月20日

潘明铁、韩秀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俊义诉被告潘明铁、韩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潘明铁和被告韩秀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苏俊义借款本金62000元,给付利息12000元,本息合计74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潘明铁和被告韩秀梅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托克托县胜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褚海英与被告托克托县胜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王瑞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迪诉被告王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瑞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迪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王瑞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迪借款利息,自2017年3月1日开始计算,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05元计算利息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9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王瑞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潘明铁、韩秀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杰诉被告潘明铁、韩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潘明铁和被告韩秀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苏杰借款本金17700元,给付利息6858元,本息合计24558元。案件受理费414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潘明铁和被告韩秀梅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宝玉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索纪清与被告宝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姜文财: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万冰与被告姜文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姜文财: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国岩与被告姜文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姜文财: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俊与被告姜文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赵春雨:

本院受理原告包春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55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春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包春玲借款本金25100元;二、被告赵春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包春玲,以本金25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2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春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韩玉明、赖国峰:

本院受理原告陈艳萍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玉明、赖国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艳萍欠款人民币2300元;二、驳回原告陈艳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玉明、赖国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张斯日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陈艳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斯日古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艳萍欠款人民币8457元;二、驳回原告陈艳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斯日古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赵志忠、哈申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陈艳萍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志忠、哈申图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艳萍欠款人民币4637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志忠、哈申图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赵志忠、哈申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陈艳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志忠、哈申图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艳萍借款本金人民币81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志忠、哈申图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李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洪义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洪义欠款本金19700元(22700元-3000元);二、被告李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洪义,以本金197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洪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海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包那申乌力吉、代来小: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480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与被告包那申乌力吉、代来小、刘玉华、白额尔敦朝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要点:1.要求被告包那申乌力吉、代来小给付借款本金146499.98元,支付利息17617.26元,并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偿还日止;2.要求被告刘玉华、白额尔敦朝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6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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