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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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4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曹立超:

本院受理原告王书行与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曹立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年7月19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立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之内向原告王书行支付防水工程款206871元;二、驳回原告王书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2元,由被告曹立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孙大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沃土化肥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白宝音达来:

本院受理(2019)内0521民初6192号原告张丽英与被告白宝音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丽英要求:一、要求被告白宝音达来偿还借款50000元,并从约定还款超期之日起按月息0.02元计付利息,直到此笔借款全部还清止;二、要求被告白宝音达来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于金鸽:

本院受理(2019)内0521民初6049号原告段琼琼与被告于金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段琼琼要求:一、要求被告于金鸽偿还借款9000元;二、要求被告于金鸽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姜文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玉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胡玉云与被告姜文胜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姜丽娟(2004年10月4日出生)由原告胡玉云抚养,被告姜文胜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从2019年7月份给付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给付一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包春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春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欠款4648元,支付利息6414.24元(4648元×2%×69个月,2013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合计11062.24元;二、被告包春林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自2019年3月1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李焕平、齐利英:

本院受理上诉人裴磊与被上诉人冯剑飞、李焕平、齐利英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173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内蒙古新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福义,被上诉人陈秀梅、内蒙古新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内01民终3326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郎温德思:

本院受理马耀、石迎春、马宝志、冯兰才、郝战珍诉郎温德思、内蒙古通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郑广泉、苏薇: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广泉、苏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晓彬欠款本金37000元;二、被告郑广泉、苏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晓彬,以本金1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郑广泉、苏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董格日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刘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董格日乐吐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刘胜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董格日乐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刘胜,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董格日乐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刘胜,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董格日乐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董双龙:

本院受理原告齐俊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董双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齐俊祥借款本金10000元,借期内利息2200元(10000元×0.02元×11个月,2011年1月30日至2011年12月30日),本息合计12200元;二、被告董双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齐俊祥,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齐俊祥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董双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王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唐玉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唐玉山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王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唐玉山,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唐玉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巴特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白春雨:

本院受理原告王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春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付借款本金5000元;二、被告白春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付,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春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冯德顺:

本院受理原告王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冯德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付借款本金38382元(18525元+19857元);二、被告冯德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付,以本金18525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冯德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付,以本金19857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冯德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冯海玉、范福全(范大全):

本院受理原告王付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冯海玉、范福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付借款本金75455元;二、被告冯海玉、范福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付,以本金75455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8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冯海玉、范福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张跑不了、白文香:

本院受理原告薛永顺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跑不了、白文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薛永顺欠款本金55000元,违约金1000元,合计56000元;二、驳回原告薛永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跑不了、白文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孙权:

本院受理原告包玉玲与被告孙权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包玉玲与被告孙权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包玉玲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吴景和: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祥与被告吴景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景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玉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吴景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陈玉祥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景和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梁树海、孙玉平: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树海、孙玉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梁树海、孙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偿还的10300元。案件受理费8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梁树海、孙玉平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孙凤霞(别名孙风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与被告孙凤霞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王军与被告孙凤霞离婚;二、婚生子王皓(2009年1月5日出生)由原告王军抚养,被告孙凤霞给付抚养费每月500元,此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至婚生子王皓成年时止。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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