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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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4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郭富祥:

本院受理石国伟与郭富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富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石国伟支付货款23000元及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阿木尔: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肖红与被执行人阿木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红向本院申请追加周兵、内蒙古嘉铭唯信律师事务所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执异229号听证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11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王长军:

本院受理原告葛德连诉被告王长军、云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171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长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葛德连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26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葛德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刘可文:

本院受理原告杨伟明诉被告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奇曙、梁文兵、刘可文及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富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玉兰、杨成: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张玉兰、杨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包双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敖力布皋李刚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包双山、张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敖力布皋李刚农资经销处申请对第二被告张海峰的笔迹进行鉴定,现鉴定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包宝生:

本院已受理原告德慧与被告包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王根所: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马洪伟农资经销处与被告王根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包兴华: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马洪伟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包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王金才: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马洪伟农资经销处与被告王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白春兰: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马洪伟农资经销处与被告白春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上午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张文举: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华杰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张文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下午2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包宝喜: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利中与被告包宝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下午3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赵那日苏: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新巩二种子经销处与被告赵那日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下午3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塔娜:

本院已受理原告郭月芬与被告塔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下午4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陈连胜:

本院已受理原告周建与被告陈连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11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郭占宝: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占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郭占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偿还的8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占宝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赵光:

本院受理原告张彦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351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彦良借款本金12400元;二、被告赵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彦良,以本金12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温三平:

本院受理原告孟庆国诉被告温三平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328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运费45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延期)在本院二楼第八号审判庭(23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王志军(又名王军)、窦仙新:

本院受理原告李存诉被告王志军、窦仙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志军和窦仙新偿还原告李存借款本金16万元:2、被告王志军和窦仙新偿还原告李存借款利息,从借款之日2012年8月28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利息为252800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19)内0602民初3966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355室)公开开展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吴红、张文林:

本院受理原告赵慧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肆万元及利息(40000X0.02X23-18400元、从2017年2月28日至2019年1月28日),本息合计58400元;2、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上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白二小、韩翠琴:

本院受理原告李奕龙诉被告白二小、韩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内0602民初208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捌拾万元(800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3、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208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综合审判庭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宋学军、高艳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红诉被告宋学军、高艳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内0602民初258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将被告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6号街坊11号楼1单元402室的房屋过户给原告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258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综合审判庭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平逵、东胜区氧发堂植物染发店: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亚平、平逵、东胜区氧发堂植物染发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李亚平不服我院做出的(2018)内06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内06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2、驳回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诉人李亚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上诉状,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孟令亚、宋敬东、郝天龙、翟博恒: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令亚、翟博恒、李建军、赵三宝、张祥虎、刘汉生、宋敬东、郝天龙、桑荣建、王胜利、田智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734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孟令亚、翟博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共同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1万元,支付截止2013年11月14日积欠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430069.19元并从2013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按以下计算方式计算罚息:500万元从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0日止、480万元从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3月20日止、470万元从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29日、460万元从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450万元从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6月27日、441万从2014年6月28日起付清之日止(罚息按照月利率14.6025‰上浮50%的利率计算),复利按规定计收;二、被告李建军、赵三宝、张祥虎、刘汉生、宋敬东、郝天龙、桑荣建、王胜利、田智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建军、赵三宝、张祥虎、刘汉生、宋敬东、郝天龙、桑荣建、王胜利、田智频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孟令亚、翟博恒追偿;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8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十一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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