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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小哲、曹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粮堡信用社诉你们、王金友、张洪涛、李殿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6日

何志锋、王立华、何志海: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粮堡信用社诉你们、温庆华、马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周

庆喜:

本院受理原告张雪与被告刘伟凡、内蒙古世纪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内0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16日

靳鹏飞:

本院在通知李美玲为上诉人,刘世辉、靳鹏飞为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审案号为(2018)内0826民初23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上诉请求:清求中院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补充二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方主张权利,法院不予支持的有关精神,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李文起、周艳霞、喀喇沁旗盛世久和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哲杨凤兰与你们及初鑫、刘素玲、刘文志民间偕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敷101200元及利惠(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此款还清时止);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六被告承担。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董小磊:

本院受理原告梁尔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董小磊欠原告梁尔旭10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同时自2018年5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崽,至欠款还清时止(应扣除被告董小磊已经支付的3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228元,由被告董小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超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赵洪军、宋宏宇:

本院受理原告陈友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赵洪军欠原告陈友才2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驳回原告陈友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赵洪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郝玉柱、郝明:

本院受理原告魏国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郝玉柱、被告郝明欠原告魏国江2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同时自2016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欠款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驳回原告魏国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70元,由被告郝玉柱、被告郝明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6日

付勇:

本院受理原告冀连恒诉付勇、秦伟军、赵继荣、刘锁小(2019)内0125民初5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9年8月16日

金卫兴: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家信用社与被告常志良、王凤涛、金卫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502民初671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6日

史天山、郭惠姝:

本院受理原告云翔诉被告史天山、郭惠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史天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云翔偿还借款本金9.7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云翔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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