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伟、王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粮堡信用社诉你们、陈凤娟、宋玉金、牛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6日
郭凯: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074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6日
吕飞燕: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066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6日
孙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067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6日
李昌: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058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6日
郭春江: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056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6日
石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074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6日
马彬: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063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武耀光: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055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王彦会: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060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陈晓光: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072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刘建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070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张满都拉:
本院受理原告包明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3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包那顺白乙图:
本院受理原告张那顺白乙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2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聂广(聂宝升)、郝春燕:
原告吕祝荣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陈宏峰:
本院受理的秦立军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523民初421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闫淑华、李少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百顺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3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闫淑华、李少生立即偿还原告李百顺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3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刘志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奈曼旗永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刘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奈曼旗永志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货款5050元,给付利息606元,合计565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刘志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王晔:
本院在执行李素萍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7)内0602执恢1738号执行裁定书及内中博房地估字(2019)第0237号评估报告,裁定拍卖王晔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6号街坊绿洲家园6号楼4单元308室(产权证号:049435)房产一处,评估价866106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郝金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华威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郝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31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二、判令被告从2018年10月14日至2019年1月14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占用资金期间利息4500元;并从2019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占用资金期间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郝东、刘海霞: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谊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9)内0602执1063号执行通知书;(二)(2019)内0602执1063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19)内0602执10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海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四)、(2019)内0602执10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刘海霞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1153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张文彬:
本院受理原告代世雄诉被告张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46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76000元;今后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本金还清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6日
于凌、于洋:
本院受理原告王翠芳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白玺向于凌、于洋转让位于康巴什C-60住宅小区商务一层5-6轴、A-D轴(华莹馨城A座104)、五层1-6轴、A-C轴、6-7轴、A-B轴房屋行为。2、判令鄂尔多斯市华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配合返还,即于凌、于洋、鄂尔多斯市华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诉讼请求第一项所列房屋恢复买受至白玺名下。3、本案诉讼费等诉讼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6日
薛海波:
本院执行原告郭智诉薛海波、席二爱、吕卫民、王刚、鄂尔多斯市金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内民正估字(2019)第0108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薛海波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西玮六路北3号楼3A-C商业用途评估价值为8181830元。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鄂尔多斯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军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要求被告返还贷款保证金2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通知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9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6日
李瑞:
本院执行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内中博房地估字{2019}第025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最终确定你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南路9号街坊安厦家园小区5号楼302室房产(产权证号:116610)一处于价值时点的房地产市场总价为人民币798060元。二、(2018)内0602执恢17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你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南路9号街坊安厦家园小区5号楼302室房产(产权证号:116610)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6日
包星星:
原告萨日古拉与被告包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包星星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萨日古拉借款4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2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0月11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其中借款2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0月22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