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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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3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郭静、徐庶:

本院受理上诉人徐万平与被上诉人邓建英及你二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1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陈晋:

原告马维与被告陈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晋欠原告马维儒借款1.5万元(其中1万元借款利息从2019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利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马维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76元,由被告陈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韩双利、马小华: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5日

刘双河、马满珠尔: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5日

包国伟、张顺琼: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5日

包伟良、肖沙日那: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5日

陈卫宁、包雪莲: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5日

曹巍:

本院受理原告郭桂仙诉曹巍(2019)内0125民初820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刘盼盼: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栋栋与被执行人刘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你不在家中居住,经多方查找,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申请人王栋栋申请评估拍卖你位于土默特左旗金地雅苑小区2单元202号楼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对位于土默特左旗金地雅苑小区2单元202号楼房一套的评估报告;2、(2018)内0121执121号拍卖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评估报告、拍卖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于海燕:

本院执行的张甫全申请执行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内中博房地估字{2019}第026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最终确定你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南路1号街坊4号楼1单元112号房产(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产字第13372号)一处于价值时点的房地产市场总价为人民币813477元。二、(2017)内0602执恢5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你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南路1号街坊4号楼1单元112号房产(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产字第13372号)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张晓刚:

本院受理原告高怀清诉被告张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晓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高怀清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145200元(从2012年4月17日-2019年1月7日,按月利率2分计算,每月1800元,共计80个月零20天),本利共计235200元。并承担本金90000元从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民事判决书你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621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张瑞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翌涵诉被告张瑞东抚养费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28800元。2、判决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直至原告18周岁且完成学业。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郝玉蛇: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建设诉被告郝玉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6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8)内0621民初6113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鲁润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号楼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白玉军、鄂尔多斯市佰世金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受理的原告刘方舰与被告白玉军、鄂尔多斯市佰世金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白泥井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王科、李天宇、陈挨锄、陈有明:

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与王科、李天宇、陈挨锄、陈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白泥井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张小刚、杨小玲:

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受理的原告潘东升与被告张永刚、杨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6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白泥井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赵儆蒙:

本院受理原告赵辉诉被告赵儆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赵儆蒙归还九万元本金,以及从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利息为24%,诉讼所产生的费用2900元(未包含本次),交通费自驾车油钱、停车费共计1000元;(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付文峰、王梅芳、何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占军与被告付文峰、王梅芳、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谢雨:

本院受理原告丁超诉被告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丁超借款本金76080元,借款利息3920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17年3月19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贾海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与被告贾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02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袁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平与被告袁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0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邓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素平、潘海蒙与被告邓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集宁区人民法院第五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包海波: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712号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与被告包海波、陈铁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包海波、陈铁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欠款9900元;二、被告包海波、陈铁军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以未给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敖永志: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4143号原告王子军与被告敖永志、关玉泉(关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414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关玉泉偿还原告王子军借款本金12000元,支付利息1000元,此款于2019年12月1日前给付;二、其他无异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包海英:

本院依据(2017)内0521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吕艳华申请执行包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一、通辽佳合评字[2019]第07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关于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幸福怡园小区二号楼四单元601室的市场参考价格为:199150.80元;二、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110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将被执行人包海英名下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幸福怡园小区二号楼四单元601室予以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公开拍卖。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曹艳芳、陆文辉:

原告程坤与被告曹艳芳、陆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艳芳、陆文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程坤借款本金86904元(93904元-7000元);二、驳回原告程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4元,由原告程坤负担88元,被告曹艳芳、陆文辉负担98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包巴图、齐春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淑玲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邵金波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包巴图、齐春霞偿还28253元,利息16951元,合计45204元,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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