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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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3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韩连江:

本院受理高晓花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晓花依据(2018)内0521民初49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交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45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冀斌义:

本院在执行杜建清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1执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冀斌义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RW 708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白雪:

本院在执行马福元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1执320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马福元偿还借款60000元。2、负担受理费用650元,申请执行费81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王利清、李三秀: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宝存诉被告王利清、李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利清、李三秀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30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马丽彬:

本院受理原告孙建伟诉被告马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马丽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建伟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逾期利息3600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1日);本案受理费320元,由被告马丽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海翔: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海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支付利息1960元(2000元×49个月×2%,从2015年1月21日至2019年2月21日),本息合计3960元;二、被告海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以欠款本金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5日何胡日乐:

本院已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李海礁种子化肥经销处与被告何胡日乐、朱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包玉壮:

本院已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李海礁种子化肥经销处与被告包玉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韩贺喜格达来(韩贺 格):

本院已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李海礁种子化肥经销处与被告韩贺喜格达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8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齐国祥:

本院已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李海礁种子化肥经销处与被告齐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8日上午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吴百顺: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殿武与被告吴百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8日14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包玉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忠与被告包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8日15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王玉舟:

本院已受理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德大种子化肥经销处与被告王玉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8日15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齐赛吉拉呼: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小丽与被告齐赛吉拉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王燕平(王艳平):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小丽与被告王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8日上午11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常春:

本院受理原告闫春生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5日

包山虎:

本院受理原告闫春生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5日

杨泽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杨泽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8月16日

刘青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青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8月16日

史天山、郭惠姝:

本院受理原告云翔诉被告史天山、郭惠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惠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云翔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云翔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王瑞、高兰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王瑞、高兰俊、李正英、李彩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王瑞、高兰俊偿还借款本金957918.83元、罚息直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21日为530605.34元),以上暂合计1488524.17元;2、被告李正英、李彩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4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祁明兰: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柱诉被告祁明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胡轶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明珠支行与胡轶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卞美先:

本院受理原告高小平、武云芳诉被告刘润枝及第三人卞美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小平、武云芳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034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程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张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李青竹:

本院受理原告王猛与被告李青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19)内0102民初44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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