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曝光存在火灾隐患单位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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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3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葛伟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军与被告葛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19)内0102民初4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孙秉义: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萍与被告孙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19)内0102民初37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赵

杰:

本院受理原告凌兰霞与被告史果叶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张献华、张玉洁、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史强诉被告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9)内0102民初4987号原告哈洁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舒丽娅:

本院受理原告杨向东与被告舒丽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罗建佳:

我院受理的苑红梅申请执行罗建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罗建佳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街政苑小区7号楼3层1单元9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内新广房评字[2019]第025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街政苑小区7号楼3层1单元9号的房屋市场价值866094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19)内0102执2391号拍卖裁定书、(2019)内0102执2391号拍卖通知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罗建佳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街政苑小区7号楼3层1单元9号的房屋,评估价为866094元,降价幅度为15%即129914.1元,一拍起拍价为736179.9元,竞价增加幅度为10000元,保证金为73617.99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起拍价降价15%。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菅润喜:

本院受理原告薛世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苏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冯志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旧址)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康明:

本院受理原告贾凤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旧址)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白永泉、白银柱、梁根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希望阳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永泉、白银柱、梁根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截至2018年6月29日原告代被告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12788.89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各期保证金扣划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此处暂计算至2019年6月1日为517.68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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